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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兼词“诸”及关于用语规范化的一点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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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维明 《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 2001年第1期49-52,共4页
兼词“诸”本来就相当于“之于”,因此“诸”字后面不能再跟介词“于”。典范古文从未出现“诸”、“于”连用的句式,因而“公诸于世’之类的用法无疑属于谬误的仿古。这种谬误仿古未被语言学专家认可,在社会上也没产生较大影响,不... 兼词“诸”本来就相当于“之于”,因此“诸”字后面不能再跟介词“于”。典范古文从未出现“诸”、“于”连用的句式,因而“公诸于世’之类的用法无疑属于谬误的仿古。这种谬误仿古未被语言学专家认可,在社会上也没产生较大影响,不具备约定俗成的条件。对语言使用上的不规范现象,不应听之任之,顺其自然,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那些生命力强、流传面广的谬误仿古和一些本来不规范但已约定俗成的用语,应当予以认可;而对那些既不合文法、事理,又不通俗生动的错误用语,在它们还未形成气候之时,则应正本清源,进行合理引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兼词 用语规范 汉语 仿古生代 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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