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企业信息权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1
- 1
-
-
作者
敬力嘉
-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73-86,共14页
-
基金
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CSCNO.201606270181)
201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对策研究”(17JZD034)
2018年第6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8M642886)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我国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应是'信息'而非'数据'。在'参与式公共性'语境下,企业作为信息主体的基本标志不再是主体身份而是行为权限。企业信息专有权是指企业在原信息主体授权以及前者基础上的法定授权范围内,为了生产经营通过加工处理所掌握原始数据,对所获得信息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基于权利的排他性以及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效力,该权利未脱离绝对权范畴,应属新型财产权,本质是具备权利外观的刑事合规系统。应确立企业信息专有权作为刑法保护的新型信息法益,当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在信息专有权的权限范围内制造、获取、传播、利用多方主体的信息时,应保护其信息专有权。当企业行为超越权限范围,则应以此作为其刑事不法的判断基准。
-
关键词
企业信息
信息主体
企业信息专有权
刑事合规系统
-
Keywords
enterprise’s information
informational subject
enterprise information exclusive rights
criminal compliance system
-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