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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公检法一体推进——以穿透式激励理论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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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1,共17页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发展成为中央领导的全面改革活动,在刑事司法领域要求公检法一体推进。为解决改革面临的主体缺位、步调错乱、协同匮乏等现实困境,可能的方案是通过总结检察机关前期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合规改革的本质为合规激励改...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发展成为中央领导的全面改革活动,在刑事司法领域要求公检法一体推进。为解决改革面临的主体缺位、步调错乱、协同匮乏等现实困境,可能的方案是通过总结检察机关前期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合规改革的本质为合规激励改革,并将不断扩大合规激励范围、强化合规激励质效的穿透式激励理论作为公检法一体推进改革的指导性理论。根据穿透式激励理论,人民法院不仅应在涉企犯罪刑事审判全流程嵌入合规监督考察和合规激励机制,还应扩大合规宽缓量刑的幅度,将合规整改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并可以在轻微涉企犯罪案件中作出合规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合规检法协同机制,实现检法合规互认、检法联合监管、检法协同出罪。公安机关不仅应与检察机关完善合规公检协同机制,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时予以配合,还应开展独立启动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的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合规不立案、合规撤销案件等激励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改革 穿透式激励 企业合规责任论 公检法一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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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责任论之提倡——兼论刑事一体化的合规出罪机制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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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9-102,共14页
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 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和刑事诉讼全流程,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具有融贯的解释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合规责任论使有效合规计划成为单位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发挥阻断单位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而未满足出罪条件的合规计划也能影响单位刑事责任大小。企业合规出罪还需要发挥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合规出罪的合理性。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刑事责任 出罪 刑事一体化 企业合规责任论 程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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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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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1-59,共19页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刑事 审理 企业宽宥责任 法院审查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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