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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视角下乳业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司法困境之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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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晓君 《中国乳业》 2024年第4期101-105,共5页
乳业企业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在财产权之上具有法律的引致条款,但却并没有足够明确的法律为其提供裁判依据,在新的利益诉求下,其中权利转化过程应以“确认”“定型”“论证”在裁判过程中层层递进,乳业企业的司法困境在一定程... 乳业企业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在财产权之上具有法律的引致条款,但却并没有足够明确的法律为其提供裁判依据,在新的利益诉求下,其中权利转化过程应以“确认”“定型”“论证”在裁判过程中层层递进,乳业企业的司法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关系的运用密切相关,若不当的适用法律方法,会对案件的裁判造成诸多影响,因此,要加强众多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乳业企业 企业数据财产权 司法困境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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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二十条视域下的企业数据财产权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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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耕 段君尚 《金融科技时代》 2023年第7期38-42,55,共6页
企业数据一直面临保护范式不确定的根源性问题,经过学界的长期讨论和数据二十条的正式出台,分类保护范式和行为规制范式逐渐被淘汰,权利范式得到认可。权利范式主张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侧重... 企业数据一直面临保护范式不确定的根源性问题,经过学界的长期讨论和数据二十条的正式出台,分类保护范式和行为规制范式逐渐被淘汰,权利范式得到认可。权利范式主张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侧重弱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以实现数据的高效流通。为了实现数据安全和各方利益平衡,同样有必要从尊重用户在先个人信息、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主权3方面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二十条 企业数据财产权 范式 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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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可以正当化企业数据财产权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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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冲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76-81,共6页
按照洛克的观点,人类走出自然状态,成立政府,只是面对自然状态下的“诸多不便”,为了保护财产权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在人类不得不依赖政府保护财产权的情况下,劳动理论通过论证何者构成自然法上的财产权,为政府设立实证法上的财产权... 按照洛克的观点,人类走出自然状态,成立政府,只是面对自然状态下的“诸多不便”,为了保护财产权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在人类不得不依赖政府保护财产权的情况下,劳动理论通过论证何者构成自然法上的财产权,为政府设立实证法上的财产权提供了基础,划定了边界。劳动的对象是共有财产,劳动之所以可以正当化私有财产权,根本原因在于其作为“意图性”行动与人格之间具有同一性。即便假设洛克的劳动理论完全正确,该理论也不能正当化企业数据财产权,原因有二:其一,作为企业劳动对象的个人信息同样是“意图性”行动的产物,并非共有财产而是信息主体的财产;其二,网络空间的自然状态并不存在“洛克式”自然状态的“诸多不便”,故即便企业数据财产权是一项自然法上的财产权,也无需通过实证法赋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财产权 劳动理论 洛克 自然状态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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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及制度建设探讨
4
作者 庞子琦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3期82-84,共3页
大数据背景下,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相应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带来了许多经济效益,并且在一些互联网企业发展中,数据已经成为最为重要和核心的生产力要素.基于数字经济环境的企业发展中,逐渐呈现出一些数据侵权纠纷,这方面的纠... 大数据背景下,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相应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带来了许多经济效益,并且在一些互联网企业发展中,数据已经成为最为重要和核心的生产力要素.基于数字经济环境的企业发展中,逐渐呈现出一些数据侵权纠纷,这方面的纠纷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因此,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需要有效概述数据财产权,分析企业数据财产权的特点,然后从建设企业数据授权制度、创建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打造数据安全限制制度等方面出发,进一步促进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提高保护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背景 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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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5
作者 温青美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83-96,共14页
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冲突不断,故明晰数据流通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目前理论界已确立数据财产应受保护原则,然对企业数据财产权客体的建构却微乎其微,企业数据保护范围的模糊性引致实践中产权纠纷频发。依循... 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冲突不断,故明晰数据流通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目前理论界已确立数据财产应受保护原则,然对企业数据财产权客体的建构却微乎其微,企业数据保护范围的模糊性引致实践中产权纠纷频发。依循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方法,应有必要转变传统的静态型标准,基于价值生成逻辑将企业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将数据产品与数据集合纳入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射程内具有正当性基础,而数据的资源化则是未来数据集合的基本走向。在界定企业数据保护范围时,应考量四项制约要素:注重主体的生产投入、强调数据本身特性、采用限制性的排他保护及以时间为标识点确立财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财产权 保护范围 数据产品 数据集合 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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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证成及其制度构建
6
作者 沈怡帆 余小伟 《法学(汉斯)》 2024年第9期5762-5774,共13页
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不足以全面覆盖和有效保障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不应直接赋权给个人,而应归企业所有。劳动财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及效益最大化理论,均能证成企业数据财产权利。在此基础... 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不足以全面覆盖和有效保障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不应直接赋权给个人,而应归企业所有。劳动财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及效益最大化理论,均能证成企业数据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应构建数据财产权的权能体系,包括排他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应设计数据登记制度,采用数据登记要件主义,确保数据权利的公示与公信力,同时强调数据登记机构应进行实质审查以维护登记的准确性。立法上应明确界定数据财产权利,构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数据权利体系,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财产权 数据保护 商业秘密 数据登记 制度构建
原文传递
企业数据财产权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之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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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晓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93-97,共5页
数据保密性与知情权的冲突、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以及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是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冲突的主要类型。协调企业数据保密性与用户知情权的冲突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去识别化后的个... 数据保密性与知情权的冲突、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以及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是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冲突的主要类型。协调企业数据保密性与用户知情权的冲突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去识别化后的个人信息确定为企业所有,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企业需履行告知义务,考虑告知平台的运行成本,可采分级告知的形式。协调数据控制权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一是限制企业数据交易的对象为非敏感信息,二是引入被遗忘权,即给予信息主体请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尚未被去识别化个人信息的权利。协调数据泄露与敏感信息非公开性的冲突,就企业而言,需细化隐私协议,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存储,约定个人信息交易范围;就立法而言,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赔偿机制,明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可将社会地位是否降低、工作生活是否受到影响等列为参考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企业数据财产权 个人信息权益 知情权 被遗忘权
原文传递
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 被引量:265
8
作者 龙卫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0-63,共14页
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是,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 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是,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角度来说,企业数据保护走出借用传统法律的策略转向数据新型财产权化新机制,时所必然、事所必然。但是应该注意,企业数据保护在承载企业追求经济化的功能的同时,具有多重功能的聚合性和所涉利益关系的交织性,这些导致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路径的设计非常复杂。它形式上虽然采取私权形式,但与民法上典型的财产权不同,需要兼顾多种功能、多种利益协同的保障要求,因此无法采取简单意义的财产权构造,而是需要呈现为一种具有极强外部协同性的复杂财产权设计。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具有权利之名,但实际包含了极为复杂的法律秩序安排;与采取私权形式的知识产权机制,以及没有采取私权形式的企业竞争保护机制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功能和结构更加繁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保护财产权化路径数据功能聚合 数据财产权 数据关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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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的处理
9
作者 赵精武 《中国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23,共21页
在破产法领域,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欧美等国已经出现将“隐私协议”“用户协议”作为判断债务人能否变价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例。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进行明确,既未明... 在破产法领域,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具有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欧美等国已经出现将“隐私协议”“用户协议”作为判断债务人能否变价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例。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持有的数据进行明确,既未明确这些数据能否构成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也未明确管理人和债务人对这些数据承担何种法律义务。破产财产的认定依据应当以现行财产权规则为基础,结合《民法典》第127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实务性操作要求来看,主营业务数据、系统安全数据、经营管理数据以及获得同意的客户个人信息、员工个人信息均能够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基于“数据属于新型财产”的理念,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包含了保护债务人财产保值和增值,这也延伸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在企业数据变价出售前后,数据资产的评估和技术整理、变价方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数据销毁同样属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数据财产处理规则的重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数据处理 企业数据财产权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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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数据的保护界限——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保护条款”展开
10
作者 何金海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106-112,共7页
《民法典》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引致条款对数据的保护作了宣示性的规定,通过考察其他关于数据的法律规范发现,立法尚未划定平台数据的保护界限。网络实践表明,平台数据的保护与用户数据权利存在冲突;司法裁判表明,平台数据的保护与数据... 《民法典》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引致条款对数据的保护作了宣示性的规定,通过考察其他关于数据的法律规范发现,立法尚未划定平台数据的保护界限。网络实践表明,平台数据的保护与用户数据权利存在冲突;司法裁判表明,平台数据的保护与数据市场竞争需求存在矛盾。划定平台数据保护界限应在兼顾用户、平台及其他数据市场主体的合理利益需求的基础上,采取类型化视角进行差别设置,根据自有数据、加工数据、合作数据、开放数据等类型划分为企业配置差异化的排他性权益。立法上,可采取“正面界定企业数据权益+反面规制数据不法行为”模式,构建“民法典统领+多元特别法”式的规范秩序,为平台数据的保护提供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平台数据 数据保护条款 企业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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