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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补充养老制度的构建与演变——以“企业—社会给付”的制度属性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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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昱茜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1期47-72,共26页
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自19世纪建立以来,一直坚持企业—社会给付的制度属性,构建出以雇主照顾允诺为基础,经由多种实施形式实现对雇员老年保障给付的规则体系。同时,通过在保险业监管体系中建立相对独立的年金保险监管制度,保证外... 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自19世纪建立以来,一直坚持企业—社会给付的制度属性,构建出以雇主照顾允诺为基础,经由多种实施形式实现对雇员老年保障给付的规则体系。同时,通过在保险业监管体系中建立相对独立的年金保险监管制度,保证外部保障机构的合规经营。新世纪以来,制度因应社会需求与挑战,于2002、2018年进行改革,引入工资转换、纯缴费承诺等机制,发展劳资伙伴模式,力求实现扩面提质目标。我国应吸取德国两次改革的教训与经验,从明确制度概念内涵、厘清制度属性定位、明晰主体间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出发,解决现有体系杂糅问题,早日突破参与率低、覆盖面窄的制度发展瓶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补充养老制度 企业—社会给付 雇主照顾允诺 企业年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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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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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昱茜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8-141,共14页
我国《企业年金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当前规范体系存在制度定位偏差、规则内容杂糅等问题,导致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责权义务不清,制约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从功能视角观察,企业年金既是劳动法... 我国《企业年金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当前规范体系存在制度定位偏差、规则内容杂糅等问题,导致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责权义务不清,制约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从功能视角观察,企业年金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付出的劳动与忠诚所给付的“延付酬劳”,又是国家为应对老龄社会风险所构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保障给付项目,具有“企业-社会给付”的二重属性。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在厘清制度属性的基础上,明确企业年金作为政府引导的、由企业基于自愿承诺主导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之核心内涵,参考比较法上的制度规范与具体措施,匡正和补强现有规则,赋予企业自主决定权,同时落实国家管理与支持的双重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年金 企业给付 社会给付 企业自主决定权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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