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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企业领导人犯罪的义务违反类型化与合规激励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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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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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暨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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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76-8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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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20&ZD19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2批面上项目(2022M72134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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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检验合规改革中“双不起诉”现象是否妥当,可将企业领导人犯罪的义务违反类型化。企业领导人直接参与危害行为时,属于合法性义务的违反;未防止其他企业成员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合法性管控义务的违反,需先判断在个案中是否存在作为义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或会构成背信类犯罪。企业领导人违反合法性义务时,企业合规整改以企业构罪为前提,若无相关因素说明在企业有合规缺陷的环境之外个体犯罪动机较弱,或整改未针对领导人设计有效监督机制,则不宜因事后合规对领导人宽大处理。企业领导人违反合法性管控义务时,事后履行该义务可获合规激励。企业领导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构罪时,不应对企业合规整改,更不应从宽处罚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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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法性义务
合法性管控义务
企业领导人合规激励
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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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ity obligations
legality control obligations
compliance incentives for enterprise leaders
compliance rec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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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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