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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众证定罪规则的历史考察与现代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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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5-97,共13页
宋代司法重视程序正义,在众证定罪之前,三次讯问之际,法司应向嫌犯出示书证、物证等证人证言以外的其他证据,传统众证定罪原则所强调的言词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的既有模式因此发生变化。三问程序的创制,是古代言词证据规则的重要创新,实质... 宋代司法重视程序正义,在众证定罪之前,三次讯问之际,法司应向嫌犯出示书证、物证等证人证言以外的其他证据,传统众证定罪原则所强调的言词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的既有模式因此发生变化。三问程序的创制,是古代言词证据规则的重要创新,实质上是对特殊人群免于刑讯特权的间接否定,即实施三问以后,嫌犯不再享有豁免掠治之特别关照。在三问前置、刑讯为辅的规则之下,宋代众证定罪证据规则经体系重构而实现自洽,对于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司法传统,构建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的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众证定罪 三问 追摄 拷掠 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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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证明力标准的现代价值——从“众证定罪”到“孤证不能定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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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陈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97-100,共4页
"孤证不能定案"如今是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为多数人所认同。虽然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之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仍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为什么"孤证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如今是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为多数人所认同。虽然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之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仍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为什么"孤证不能定案"理念能够得到我国司法界的广泛认可,其价值基础何在?在其理论背后,是否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契合,所以才能够得到国人的普遍接受?其究竟是近代司法的产物还是与传统价值理念一脉相承,饱含数千年来先哲的价值观和证据观,贴合我国的民众心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众证定罪 不能定案 据补强规则 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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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效率两相衡:清代众证规则的演变及其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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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之杨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41-48,共8页
清代证据规则在口供定案外还有众证定案。《清史稿·刑法志》对众证规则的描述并不准确,实际上该规则在国初定律之后,经历了嘉庆纂例、道光改定和光绪奏定新章三次演变,在适用范围、案件类型、奏咨程序以及上控、京控等问题上连续... 清代证据规则在口供定案外还有众证定案。《清史稿·刑法志》对众证规则的描述并不准确,实际上该规则在国初定律之后,经历了嘉庆纂例、道光改定和光绪奏定新章三次演变,在适用范围、案件类型、奏咨程序以及上控、京控等问题上连续调整。从设立和修改的动机来看,清人将众证规则当作一种调和公正与效率的方式,立法者对这组关系的权衡是该规则演变的动因。清代的众证规则有前代立法经验可循,并非只看重个案公正而轻视审判效率,清代的听讼也并非如滋贺秀三教授所论,全然缺乏对终局性裁判程序的思考和制度设计。但由于依"情理"听讼的核心目标是修复伦理关系,故而侧重效率的众证定案程序也就难获推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众证 公正 效率 听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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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据众证定罪”证据规则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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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伟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1-77,共7页
"据众证定罪"规则在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该规则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亦即差异、恤刑;从规则本身来看,是依据"是否适合拷讯"来选择证据的适用。"据众证定罪"规则包括&... "据众证定罪"规则在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该规则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亦即差异、恤刑;从规则本身来看,是依据"是否适合拷讯"来选择证据的适用。"据众证定罪"规则包括"不得令其为证"、"证人不言情"和"证人证言为伪"三种情形。中国古代律例规定"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监生和妇女"等特殊身份人不得令其作证。对证人的证词采取"干证当面对质"方式,"质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断案时的必要程序,包括在案发现场干证当面对质、审判官堂审时与两造当面对质或"直牒追摄"对质。"质之"的对象是"证见之人",通过对质,辨别两造供辞的真伪。该规则使儒家的差异原则、恤刑原则法律化、具体化,也是拷讯制度的必然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古代据制度 据规则 众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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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基层司法中的约邻——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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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仕金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1期231-246,共16页
约邻不能视同乡约,而是由清代四川基层社会中的乡约、保长、邻佑等组成,外延十分宽泛的集体性称谓。在清代词讼案件语境下,由乡约、保长、邻佑等协力达成的约邻调停是清代四川基层纠纷化解的基础性机制;从清代重情领域考察,州县衙门用... 约邻不能视同乡约,而是由清代四川基层社会中的乡约、保长、邻佑等组成,外延十分宽泛的集体性称谓。在清代词讼案件语境下,由乡约、保长、邻佑等协力达成的约邻调停是清代四川基层纠纷化解的基础性机制;从清代重情领域考察,州县衙门用以定案的“供”亦并非仅指被告的口供,而应理解为涵盖两造供词与仵作、约邻、干证等人供词的“众供”。通过梳理巴县档案中清代基层司法实践史料,不难发现,约邻众证是推动清代四川基层司法进程的基本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邻 词讼案件 重情案件 约邻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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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al Language as the Primary Medium Among 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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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ura Trujillo Linan 《Sociology Study》 2014年第9期774-782,共9页
Nowadays, language has gained great importance due to mass media which allows men to interact with other people anytime and anywhere. Some issues arise: Do media change the way we communicate? Are there any means in... Nowadays, language has gained great importance due to mass media which allows men to interact with other people anytime and anywhere. Some issues arise: Do media change the way we communicate? Are there any means in particular that can help people to communicate better? This paper finds the route for individuals to communicate better, understand each other, and promote values of both our society and culture demand. Three main issues are presented to reach this goal: Firstly, the platonic theory about names, if things are called by convention or by its nature. Secondly, three methods by which these names are used: the grammar, the rhetoric, and the dialectics. Lastly, how orality is a fundamental means for human communication. Each of these subjects will become arguments to support that dialogue is the most suitable and human way for men to communicate, because it gives the necessary tools to man to build himself according to his nature, that is to say, the search for the good and the rational perfec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REEKS LANGUAGE orality trivium MCL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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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的中国传统模式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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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50-57,共8页
清代崔东壁先生曾以易理①及前人的成就②为据断云:生民“莫不有讼”③。这一断语的意义在于,它既说明诉讼是人类社会的由于“假物”关系而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同时也说明诉讼历史的源远流长。凡诉讼,都受一定目的的支配... 清代崔东壁先生曾以易理①及前人的成就②为据断云:生民“莫不有讼”③。这一断语的意义在于,它既说明诉讼是人类社会的由于“假物”关系而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同时也说明诉讼历史的源远流长。凡诉讼,都受一定目的的支配。目的的追求,都离不开诉讼证明。在人类由蒙昧而野蛮至文明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或者任何一种社会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 传统模式 法定据制度 众证定罪 中国传统 诉讼主体 自由心 模式初探 责任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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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解读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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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可 《西南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44-158,共15页
“孤证不能定案”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理念,该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在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判断案件部分事实中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而且在综合认定全案事实时也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但是... “孤证不能定案”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理念,该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在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判断案件部分事实中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而且在综合认定全案事实时也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但是我国法律一直没有将“孤证不能定案”作为一项原则或规则进行明确,学界对于“孤证不能定案”也没能达成较为统一的解读,这都使该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如沦为纯粹数量规则从而导致事实认定模式僵化等突出问题。本文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从历史学考察、域内外对比以及不同规则间的比较分析三方面进行了多维度解读与反思,得出了我们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当在限定“孤证”的范围与类别的前提下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进行有限适用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众证定罪 补强规则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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