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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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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晋磊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97-106,共10页
作为英美法系功能主义担保立法的产物,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与我国法中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已生抵牾。其中,登记之“宽限期”作为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在权利竞存层面,击破浮动抵... 作为英美法系功能主义担保立法的产物,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与我国法中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已生抵牾。其中,登记之“宽限期”作为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在权利竞存层面,击破浮动抵押权之“位势垄断”是购置价款抵押权的创设初衷。由于购置价款抵押权对购得标的物具有基础性贡献,其还可优先于在登记前已设立的固定抵押权与质权,但仍不得对抗购置前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标的物交付后成立的留置权。此外,为贯彻实质平等并促进融资,购置价款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存时理应适用“比例清偿”规则。可见,购置价款抵押权实质上赋予了登记以溯及至标的物交付之时的对抗力,并进而形成了“层次化”的权利架构模式,但也对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了事实上的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16条 购置价款抵押权 宽限期 优先顺位效力 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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