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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优生法制的合宪性调整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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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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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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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4-43,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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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代优生学勃兴于20世纪初,随后迅速应用于法制之中,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归于沉寂。优生学自20世纪20年代传入我国,1950年之后日益付诸我国立法,形成了消极的优生法制。在我国,虽然优生法制已形成了从禁止近亲和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结婚、绝育、出生前诊断到堕胎等一套过程化的优生措施,但这些措施不仅与婚姻自由、生育权、人性尊严等基本权利相抵触,而且加剧了胎儿生命权与女性自我决定权之间的紧张冲突,妨碍了正确的残疾观的形成。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营造宽容和负责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在人权价值观的指导下对优生法制作全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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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优生学
优生法制
残疾观
人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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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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