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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用工主体责任”的滥用趋势与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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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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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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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工会论坛》
2024年第1期44-54,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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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劳动法规范的跨法人适用之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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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用工主体责任”一词最初在建筑施工、矿山领域使用,以此纾解农民工遭受工伤的救济难题,后来逐渐扩展至其他用工领域。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用工主体责任业已被广泛用于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领域,在各省市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中多有出现,而学界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概念内涵却少有研究。究其原因,理论上用工主体责任的内涵界定从未得到重视;实践中地方立法存在进度缓慢和用词粗糙的不足。为规范用工领域的用词表达,应当排除用工主体责任在标准用工、公益性岗位用工中的适用可能;同时在新型用工管理文件中,明确用工方的责任内容,逐步探索用工企业的权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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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用工主体责任
用工领域
传统承包用工
平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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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in responsibility of employment
field of employment
traditional contracted employment
platform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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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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