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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尚能工作者不能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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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睿智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55-55,共1页
案例赖某系福建省一公司的集体所有制职工。1994年2月24日,赖某受单位指派在公司加班时,右手除拇指以外的四指被压料机压伤。赖某受伤后担任了门卫工作。1999年4月9日,当地劳动局认定赖某的伤为工伤;同年11月15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对... 案例赖某系福建省一公司的集体所有制职工。1994年2月24日,赖某受单位指派在公司加班时,右手除拇指以外的四指被压料机压伤。赖某受伤后担任了门卫工作。1999年4月9日,当地劳动局认定赖某的伤为工伤;同年11月15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赖某的伤情评定为六级伤残,赖某为此支付了评残鉴定费180元。后赖某与公司对其工伤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00年6月1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 伤残抚恤待遇 福建 民事诉讼 劳动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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