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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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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涛
魏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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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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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海法学》
2019年第4期96-10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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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阶段关于超人类智能即将迎来“奇点”时代的喧嚣声络绎不绝,加之法律的滞后性,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和讨论。在刑法领域,多数学者赞同深度学习下的人工智能获得自主意识之后便可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并要设计相关的配套制裁措施。但上述考虑过分关注人工智能在客观上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而缺乏规范层面的意志因素考量,造成犯罪主体认定上的扩大化倾向。人工智能并不具有遵从法规范的期待可能性,欠缺归责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而论之,假定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不仅会造成当下刑罚制裁体系惩治不力的尴尬局面,而且会带来伦理上的困境,造成刑罚安抚补偿和教育目的的落空。因此,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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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犯罪主体
违法判断
伦理之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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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iminal subject
illegal judgment
ethical dil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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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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