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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购置款抵押权优先顺位规则的限制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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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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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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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02-11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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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中央基本科研项目“数字经济下劳动者权利法治保障研究”(3213052201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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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摆脱在先担保权人的“位势垄断”,提升债务人的融资担保能力,促进物尽其用。购置款抵押权突破既有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其理解与适用应当施加必要限制。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先浮动抵押权,在没有正当且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理应给予不同身份的融资担保权人以同等的保护。债务人在获得融资担保前对购置物不得享有财产权利,否则购置款债权无法优先受偿。若购置款债权人为出卖人,为保护先担保权人的利益,其与买受人之间不能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购置物仅限于将有动产,而购置款债权应当以购置物价款为限,并且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关系。抵押合同是设立购置款债权的原因行为,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购置物必须在宽限期内交付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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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购置款抵押权
位势垄断
浮动抵押
融资租赁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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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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