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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益保护位阶的刑法实质解释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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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01-112,307-308,共12页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对法的正义性之期待,现代刑法必须重视法益保护优先性的价值。基于法益保护的优先性以及现代刑法优先保护国家安全、人身权利之规范目的的考虑,犯罪构成解释必须立足于实质解释立场,以法益保护位阶为基本...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对法的正义性之期待,现代刑法必须重视法益保护优先性的价值。基于法益保护的优先性以及现代刑法优先保护国家安全、人身权利之规范目的的考虑,犯罪构成解释必须立足于实质解释立场,以法益保护位阶为基本划分而有所区别对待:当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或价值性冲突犯罪在遭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题时,刑法解释应该强化一种入罪或罪重解释。这是合理组织对犯罪反应的现代刑法教义学的应有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刑法实质解释 价值性冲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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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位阶保护模式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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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1-142,共12页
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属于私法权利,强调可识别某个自然人的内容要素,适配以同意原则为中心构建的私法控制模式;数据属于公法权益,强调对内容要素的规模化抓取与数字化处理过程,适配以合理利用原则为中心构建的公法保护模... 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属于私法权利,强调可识别某个自然人的内容要素,适配以同意原则为中心构建的私法控制模式;数据属于公法权益,强调对内容要素的规模化抓取与数字化处理过程,适配以合理利用原则为中心构建的公法保护模式。应当根据个人信息转化为数据的发展过程,采取位阶式的综合保护模式: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前,以私法控制模式为主;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过程中,整合私法控制的端口式保护与公法规制的过程式保护;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后,以公法利用模式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 控制模式 利用模式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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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意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衡平——在中、德两国离婚法比较的视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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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亚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2期78-81,共4页
片意离婚作为离婚主要类型之一,区别于合意离婚,其直接干预了当事人的离婚意志,使双方在离婚与不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了利益冲突。比较中、德两国离婚法在离婚自由的限制、离婚的救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找寻片意离婚... 片意离婚作为离婚主要类型之一,区别于合意离婚,其直接干预了当事人的离婚意志,使双方在离婚与不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了利益冲突。比较中、德两国离婚法在离婚自由的限制、离婚的救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找寻片意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利益衡平的方法:设定义务或限制、位阶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片意离婚 利益冲突 设定义务或限制 位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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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的类型梳理与刑法评价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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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恭政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18-24,32,共8页
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引发社会危害,应依行为类型的不同作出区别性刑法评价。在为营造交易假象自我刷单中,营造高交易量、信誉度属于虚假宣传不构成犯罪,经营者刷单套取虚拟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在向竞争对手恶意刷单中,以刷单发布诋毁... 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引发社会危害,应依行为类型的不同作出区别性刑法评价。在为营造交易假象自我刷单中,营造高交易量、信誉度属于虚假宣传不构成犯罪,经营者刷单套取虚拟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在向竞争对手恶意刷单中,以刷单发布诋毁信息给竞争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于利用平台审查规则向竞争者刷单使其遭受损失的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评价;在成立刷单机构帮助刷单中,成立刷单机构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国家规定创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网站,并借助通讯群组为经营者提供刷单服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面对刷单行为法益保护位阶的认定,应从法益保护关照的对象入手;处理刷单行为行刑边界时应围绕数额、情节因素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刷单行为 法益保护 行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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