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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低价处理集体财产行为之罪刑评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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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建民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5期124-128,共5页
村官是指在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基层组织中具有组织、管理、领导职权的工作人员。村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从中收受贿赂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将村集体财产以明显低价处... 村官是指在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基层组织中具有组织、管理、领导职权的工作人员。村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从中收受贿赂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将村集体财产以明显低价处理给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差额作为侵占数额。应修订现行刑法,增设第166条之一,将村官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给亲友,没从中收受贿赂或没证据证实收受贿赂的,设置为犯罪,依照第16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官 低价处理集体财产 为亲友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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