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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村官”低价处理集体财产行为之罪刑评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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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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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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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5期124-12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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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贿赂犯罪的打防措施专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BF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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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村官是指在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基层组织中具有组织、管理、领导职权的工作人员。村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从中收受贿赂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将村集体财产以明显低价处理给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差额作为侵占数额。应修订现行刑法,增设第166条之一,将村官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给亲友,没从中收受贿赂或没证据证实收受贿赂的,设置为犯罪,依照第16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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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村官
低价处理集体财产
为亲友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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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untryside official
dealing with the public property in cheap
gain the illegal benefit for his relatives and fri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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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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