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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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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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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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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97-10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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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住宅权,即是否同意他人进入住宅的自由。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宅即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相反,取得同意而进入住宅则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取得同意进入住宅后,经住宅权人要求而不退出,不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该罪的行为对象是住宅。"住宅"等同于"户",在事实面应具有物理上相对隔离性,在规范面应服务于生活功能。同意的主体是住宅权人。对于共用住宅,各住宅权人的住宅权都值得保护,取得其中一个住宅权人同意即排除非法侵入的成立。租客对于整体住宅中租用部分具有排斥房东的住宅权。对于权属争议的住宅,已经存在的平稳住宅支配也值得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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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侵入住宅罪
住宅权
同意
住宅
户
住宅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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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llegal trespass to house
right on house
excuse
house
house 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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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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