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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以“体系位移效应说”为切入点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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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3-56,共14页
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摆脱了第24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的约束,定位为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该作内外关系解读。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监护人责任应该以侵权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例外。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两种情形,前者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者由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再考虑被侵权人一方和被监护人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体系位移效应 民事行为能力 归责原则 例外性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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