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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预防性体系化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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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源 《理论观察》 2021年第3期114-117,共4页
环境犯罪破坏生态环境,降低人民生活福祉,故如何有效的事先性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成为规制的重点所在。在发生学维度,环境犯罪的诱因主要集中在犯罪成本与收益间的失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观念之缺失、规则/体例安排之滞后、粗放等三个方... 环境犯罪破坏生态环境,降低人民生活福祉,故如何有效的事先性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成为规制的重点所在。在发生学维度,环境犯罪的诱因主要集中在犯罪成本与收益间的失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观念之缺失、规则/体例安排之滞后、粗放等三个方面。同时,相较于其他犯罪而言,环境犯罪在犯罪行为引发损害结果、损害结果转化为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判定/归责三个阶段都有其特殊性。这些不仅彰显出对于环境犯罪规制策略革新之必要性,更是孕育了对于环境犯罪进行预防性体系化规制之可能性。在未来,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思路急需在法律规则的制定、环保扶持政策的推广、环境法治理念的强化以及法律文本的实践适用四方面实现联动改革,即:环境犯罪规则、标准的更新与细化;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性补贴;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及环境犯罪刑罚规则的"一揽子"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体系化规制 犯罪成因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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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体系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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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6-190,共15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协同 法律体系 法律适用
原文传递
民法典视野下公司合规制度的法律实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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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苏志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4-108,共15页
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民法典对公司合规制度的规制不但涉及的内容更加基础和全面,关注的视角更加广阔和多维,而且目标安排也更加稳固与长远。由于我国民法典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为基本定位,以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立法目标... 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民法典对公司合规制度的规制不但涉及的内容更加基础和全面,关注的视角更加广阔和多维,而且目标安排也更加稳固与长远。由于我国民法典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为基本定位,以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立法目标,因而对作为基本市场主体和社会财富最重要创造者的公司,不但要通过良好的规则设计为其营利性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和注入强大动力,而且还应当通过合规制度对公司的违规、逾常和越轨行为进行矫正和指引,从而使其不但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成为社会道德的践行者和引领者。我国民法典对公司的合规性要求,既明确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宏观布局中,同时也充分反映在法人、法律行为以及物权、合同、法律责任等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后民法典时代公司合规制度的系统完善,应坚持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关联法律为配套辅助的基本思路,通过将合规要求分散嵌入不同法律部门的方式,实现合规要求的覆盖与合规制度的协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合 民法典 公司法 体系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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