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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规范保护法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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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学林 《湖北体育科技》 2022年第8期679-683,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此对体育领域内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治理多了一层刑事保障。但由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极为简单又特别含混,因而需要用法益概念加以限制,须结合法益对条文进行实质解释。妨害兴...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此对体育领域内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治理多了一层刑事保障。但由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极为简单又特别含混,因而需要用法益概念加以限制,须结合法益对条文进行实质解释。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规范保护法益为体育法益——体育比赛完整性和运动员身体健康的集合,其中体育比赛完整性是基础性法益,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是选择性法益。体育法益具有极强的价值性,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是法益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体育法益 体育比赛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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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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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群 黄雪颖 《四川体育科学》 2023年第6期9-15,共7页
要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强国的目标,涉兴奋剂犯罪之刑法规制的完善十分必要。全面检视涉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罪名,发现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罪名分散、附属刑法形式化、行为类型不完善、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进... 要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强国的目标,涉兴奋剂犯罪之刑法规制的完善十分必要。全面检视涉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罪名,发现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罪名分散、附属刑法形式化、行为类型不完善、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而限制了我国兴奋剂法治理进程。借鉴欧洲诸体育强国打击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确立独立的体育法益,在相关附属刑法中制定罪刑罚则,乃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反兴奋剂法》。增设非法提供兴奋剂罪,弥补对供应型行为打击之不足。同时,注重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打击涉兴奋剂犯罪中的独特价值,以期实现刑罚配置的科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兴奋剂犯罪 刑罚配置 体育法益 非法提供兴奋剂罪 资格刑 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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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与进路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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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群 黄雪颖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8,共8页
要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强国的目标,涉兴奋剂犯罪之刑事规制的完善十分必要。梳理涉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罪名,从理论层面发现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罪名分散、附属刑法形式化、行为类型不完善、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问... 要实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以及体育强国的目标,涉兴奋剂犯罪之刑事规制的完善十分必要。梳理涉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罪名,从理论层面发现我国涉兴奋剂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罪名分散、附属刑法形式化、行为类型不完善、刑罚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而限制了兴奋剂法治治理进程。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欧洲诸体育强国打击兴奋剂犯罪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几点立法完善建议:确立独立的体育法益,在相关附属刑法中制定罪刑罚则,乃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反兴奋剂法》;增设非法提供兴奋剂罪,弥补对供应型行为打击之不足。同时,注重罚金刑和资格刑在打击涉兴奋剂犯罪中的独特价值,以期实现刑罚配置的科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兴奋剂犯罪 刑罚配置 体育法益 非法提供兴奋剂罪 资格刑 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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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处罚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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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宗涛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9,共9页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应通过严格解释构成要件以合理界定其处罚范围。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体育法益,它是解释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指导原则。在适用场域方面,“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范围宜限定为...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应通过严格解释构成要件以合理界定其处罚范围。本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体育法益,它是解释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指导原则。在适用场域方面,“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范围宜限定为国家级、国际级竞技体育比赛。在处罚对象方面,对于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非法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组织以及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4类实行行为,需借鉴相似罪名的解释原理并结合体育实践经验进行个别认定。在罪量要素方面,可将涉及兴奋剂数量较大、对运动员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未成年运动员使用或提供兴奋剂等情形评价为本罪的“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兴奋剂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处罚范围 体育法益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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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双维保护模式之形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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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汪焱梁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3-55,共13页
现代生物科技广泛应用于体育赛事,使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更容易被收集、存储和共享,其遭遇的风险也呈现泛在化。生物识别信息有别于一般个人信息,其生成与信息主体的人身性息息相关,具有极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侵犯将难以补救并永久持续,... 现代生物科技广泛应用于体育赛事,使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更容易被收集、存储和共享,其遭遇的风险也呈现泛在化。生物识别信息有别于一般个人信息,其生成与信息主体的人身性息息相关,具有极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侵犯将难以补救并永久持续,急需法律予以特殊保护。为此,有必要综合法益维度和时间维度形塑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双维保护模式:在法益维度上,明确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法益属性,建构以体育法益为方向的保护格局;在时间维度上,以处理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同阶段为着力点,以教义学方法论贯通现有法律体系,从而实现各阶段的精准规制。通过法益维度和时间维度的纵横定位,构建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全方位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动员 生物识别信息 体育法益 公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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