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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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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哲璇 谭小勇 《体育科研》 2024年第3期1-10,19,共11页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难以实现制裁。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但操纵体...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难以实现制裁。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但操纵体育比赛在主体、行为、目的等方面具有复杂性,在新罪构成和罪状表述界定上存在阻碍。因此在操纵体育比赛罪名设立之前的过渡期,从最直接受侵害的体育管理秩序出发,以诈骗罪为切入点,围绕体育诚信,以体育诈骗罪定性操纵体育比赛行为,能化解新罪设立面临的类型化难题,实现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评价,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待立法成熟后再修改为操纵体育比赛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罪 体育诚信 体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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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德国刑法修改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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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冠男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2期40-62,共23页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在脱节和背离;新罪增设意味着刑法干预前置,但在博彩诈骗与操纵比赛的惩治问题上,缺乏正当根据,其所真正保护的,实质只是一种潜在的忧惧的危险;两项新增罪名在实践中遭遇司法冷遇,属于典型的象征性立法。从避免贿赂犯罪不必要的重复立法、释放诈骗犯罪现存的制度空间、防范刑法干预过分前置、警惕象征性立法等方面,应对《德国刑法典》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加以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犯罪 《德国刑法典》 体育博彩诈骗 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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