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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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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环宇
高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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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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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2期31-3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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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就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而言,违法所得中“所获利益”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实际获利,将账面盈利计入违法所得,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计算公式;在认定余股市值时,对于操纵行为终点日的选择,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难以量化,故对其导致的获利部分无法计算和扣除;操纵行为实施前行为人已持仓股票的成本价,应以行为人决意实施操纵行为后账户首次买入股票的价格为准。此外,办案中还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差异,妥善处理违法所得与罚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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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法所得
账面盈利
余股市值
行刑衔接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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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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