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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作为欺诈的等价性判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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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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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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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2-11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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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规划项目“《民法典》新规则适用要旨研究”(22XNLG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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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作为欺诈与作为欺诈同属《民法典》第148条所规定的“欺诈手段”,二者不仅一致作用于决定自由的保护,在价值判断上亦应具备等价性,从而配合为欺诈设置更为严厉的法律惩戒。不作为与作为是一种规范区分,当不作为事实上或经由规范解释得被作为吸收时,二者从整体上被评价为作为欺诈。为实现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不作为欺诈在客观构成上要求告知义务的范围限定。告知义务的成立需要平衡诚信与自己责任原则,具体判断信息重要性与信息可能性两项要素:重要性是证明问题,不宜进行规范上的概念分层;可能性则要考虑信息所处领域与当事人间信息能力的对比;判断要素需要直接、明确,不宜过度庞杂。等价性的另一面向体现在,不作为欺诈在主观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上要求“双重认识”,对于应告知信息的明知尚不足以构成故意,还需认识到不告知的违法性,亦即法律评价的基础事实。因此,过失欺诈论不足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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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作为欺诈
作为欺诈
等价性
告知义务
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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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equivalence
duty to inform
the knowledge of illeg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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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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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劳动合同中的不作为欺诈及其法律适用浅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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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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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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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期125-12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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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
不作为欺诈
法律适用
劳动关系
劳资纠纷
劳动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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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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