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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瑕疵电子数据的合理适用及其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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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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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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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135-14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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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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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电子数据规定》转而建立了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从规范结构来看,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已经具备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但从司法实践而言,电子数据瑕疵的治愈方法,无论是进行补正还是作出合理解释,均落实为对真实性的保障。以功能论的角度视之,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表面上是合法性审查,实质上属真实性审查,瑕疵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存在强度过轻、内容过窄之弊病。基于电子数据的调查技术性、权利侵犯性特征,我国应限制瑕疵电子数据的过度合法化,将违法程度较重的瑕疵电子数据予以强制性排除,从而实现对电子数据调查程序的应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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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数据
合法性
瑕疵电子数据治愈
补正
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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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lectronic data
legitimacy
defective electronic data cure
correction
reasonable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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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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