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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改编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冲突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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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湘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8期4740-4746,共7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二元论的法律体系下,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差异天然存在。而在影视改编中,因为存在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影视行业监管等特殊因素,进一步诱发了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在已经取得改编权的前提下,权利冲突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二元论的法律体系下,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差异天然存在。而在影视改编中,因为存在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影视行业监管等特殊因素,进一步诱发了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在已经取得改编权的前提下,权利冲突的根源在于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方式等规定较为模糊,进而导致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与外延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为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通过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辨析和历史追溯,明确应以“思想标准”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冲突问题,提出遵循必要改动原则、客观主义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 作品同一性 作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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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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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8-43,共16页
研读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书后发现,法官的裁判标准各异,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权利规则需要在反思后予以完善。作者声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即表达信息... 研读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书后发现,法官的裁判标准各异,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权利规则需要在反思后予以完善。作者声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即表达信息的完整性和思想与表达的一致性。应取消修改权,将误读的含义归还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作品文本的改动和作品文本之外的改动;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点由作者声誉回归作品本体,并以社会公众作为判断的主体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声誉 作品同一性 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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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对象·体验——音乐哲学中的现象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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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金强 《中国民族博览》 2024年第2期103-105,共3页
文章从“现象”“对象”“体验”三个层面探讨现象学对音乐哲学的启示。在现象层面,通过解析“现象学悬置”“现象学还原”等概念,指出现象学追求直面事物本质,强调从“经验的自我”到达“先验的自我”。在对象层面,分析音乐与语言关系... 文章从“现象”“对象”“体验”三个层面探讨现象学对音乐哲学的启示。在现象层面,通过解析“现象学悬置”“现象学还原”等概念,指出现象学追求直面事物本质,强调从“经验的自我”到达“先验的自我”。在对象层面,分析音乐与语言关系,探讨音乐作品与演奏同一性问题,提出音乐是一种纯粹的意向性对象。在体验层面,阐述音乐成为审美对象需要经验者参与。现象学为审视世界提供了新的视角,对当代音乐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象学 意向性对象 音乐作品同一性 音乐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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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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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铭浩 《中国版权》 2020年第6期46-52,共7页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以及相关解释存在模糊性,使得其权利范畴一直存在争议。梳理适用困境成因以及国外立法例,发现争议的原因在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客体有“作者人格利益”与“作者声誉”的分歧,行为范畴也因客体差异存在...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以及相关解释存在模糊性,使得其权利范畴一直存在争议。梳理适用困境成因以及国外立法例,发现争议的原因在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客体有“作者人格利益”与“作者声誉”的分歧,行为范畴也因客体差异存在不同的界定范围。考察国际公约以及借鉴国外经验,应从保护客体与行为范畴两方面来明确其杈利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客体是作者在作品中的人格利益,表现为作品同一性,其行为范畴是指禁止破坏作品同一性的行为,包括对作品本身的修改以及其他作品使用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损害作者声誉的结果。在具体认定权利范畴时,应以社会公众为判断主体,判断修改行为是否足以使社会公众误解原作内容,进而认定是否侵害了作品同一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声誉 作品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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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视域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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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费安玲 杨德嘉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1-52,共12页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际不清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议,《著作权法》修改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思路变化也折射出立法部门对该权利内涵和边际的分歧。在判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时,应考虑其存在于已完成作品的权利性、权利行使...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际不清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议,《著作权法》修改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思路变化也折射出立法部门对该权利内涵和边际的分歧。在判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时,应考虑其存在于已完成作品的权利性、权利行使的被动性、权利内容的非修改性的要素,以“对作品的改动是否依照作者本人的意志”为标准或界限,将其与修改权进行区分。在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上,应采客观标准,即从一般公众的角度进行审视,这种改动是否足以割裂作者所欲表达的信息与作品内容之间的关系,导致作品的同一性受到损害。此外还应当准确把握公众评价的指向性,只有针对原作者和原作品时,才有可能导致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同一性 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 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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