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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对大学生出游意愿的影响--基于情节叙述、人物形象、作品类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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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笑明 罗洋 +3 位作者 曾才容 魏雨可 陈玉琳 李可欣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8-65,共8页
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并应用SPSS软件和AMOS Graphics软件进行整体分析,研究网络文学作品中情节叙述、人物形象、作品类型3个因素对大学生出游意愿的影响。结果表明,情节叙述对大学生出游意愿影响最大,精彩情节会对心理距离... 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并应用SPSS软件和AMOS Graphics软件进行整体分析,研究网络文学作品中情节叙述、人物形象、作品类型3个因素对大学生出游意愿的影响。结果表明,情节叙述对大学生出游意愿影响最大,精彩情节会对心理距离产生正面影响,提升出游意愿;人物形象正向、饱满时会对心理距离产生正面影响,提升出游意愿;作品类型对出游意愿的影响与受众读者相关,当读者表现出对某作品类型感兴趣时,出游意愿会提升。提出借助网络文学作品塑造旅游地的形象,挖掘作品中的旅游资源,同时注重网络文学作品的社会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文学作品 情节叙述 人物形象 作品类型 出游意愿 心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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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类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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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虎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5期58-69,共12页
新技术应用于媒体融合环境之中,重塑了新闻生产与传播的方式,这也对著作权法配套保障机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新型智力成果蕴藏着重大经济价值,却又难以被纳入现行法所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封闭式的作品类型法定规则在媒体融合背景下面... 新技术应用于媒体融合环境之中,重塑了新闻生产与传播的方式,这也对著作权法配套保障机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新型智力成果蕴藏着重大经济价值,却又难以被纳入现行法所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封闭式的作品类型法定规则在媒体融合背景下面临考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采用作品类型开放的立法模式,为更加灵活地接纳媒体融合所产生的新型智力成果带来的便利。在立法修改的基础上,仍应通过相关配套法律解释,明确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下构成“其他智力成果”的准入规则。此外,从学理上厘清与“其他智力成果”相匹配的权利内容,以及列明作品类型与兜底条款作品之间的界限,有助于司法者有效应对媒体融合所引发的作品类型化危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媒体融合 人工智能 沉浸式新闻 作品类型法定 作品类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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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宽进”结构的范式转变——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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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安迪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第三次浪潮背景下,为应对非传统作品类型带来的财产权保护挑战,需要研究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应更加灵活,为非传统著作权的形成创造条件,也就是研究作品类型法律模式的选择问题。著作权客体的开放性是国际趋势,难点在于如何在法定缓和模式... 第三次浪潮背景下,为应对非传统作品类型带来的财产权保护挑战,需要研究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应更加灵活,为非传统著作权的形成创造条件,也就是研究作品类型法律模式的选择问题。著作权客体的开放性是国际趋势,难点在于如何在法定缓和模式与开放模式之间进行选择,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作品类型法律功能的发挥,后者具有比较优势,人工智能生成物、电子游戏等智力成果可被认定为“其他作品类型”。明确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适用标准能够实现著作权客体的理性扩张。开放的通道与明确的标准共同构成完整的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理论,为作品条款的适用提供解释论依据,为著作权法“宽进”结构的范式转变提供立法论建议,协助我国著作权法有效应对第三次浪潮带来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扩张 作品类型法定缓和模式 作品类型开放模式 人工智能生成物 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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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的批判——整体保护观之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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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宇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79-91,共13页
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多元化,这也对著作权法的规则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对此,有观点指出应当按照作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样的观点既是作品类型封闭模式的产物,也是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将表达理解为表现... 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多元化,这也对著作权法的规则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对此,有观点指出应当按照作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样的观点既是作品类型封闭模式的产物,也是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将表达理解为表现形式的误读.在理论层面,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与著作权保护的各个环节相冲突,又与文字作品保护的逻辑相违背,在英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早已受到抵制.在实践层面,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可能会造成降低著作权保护水平、扰乱著作权法保护范式的恶果,必须予以纠偏.在明确作品保护范围由独创性表达所决定的基础上,针对游戏规则、节目模式甚至是视听作品截图的保护问题,应当坚持整体保护观的侵权判定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 权能范围 整体保护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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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兜底条款适用研究——兼论新型智力成果作品属性判断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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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棋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期59-71,共13页
《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作品定义决定论和技术发展归因论误区。作品定义是认定作品的必要非充分要件,技术发展不是新作品类型产生的直接原因。创作激励需要与相应的制度成本平衡,司法难以在个案中权衡,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作品定义决定论和技术发展归因论误区。作品定义是认定作品的必要非充分要件,技术发展不是新作品类型产生的直接原因。创作激励需要与相应的制度成本平衡,司法难以在个案中权衡,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以克制为原则,应当考虑作品认定中智力成果的营利模式和复制难易度,对消费者、竞争者、其他社会公众利益之影响以及智力成果的有益价值等因素,结合作品本质是影响认知的纯符号化表达这一概念内核,遵循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警惕整体保护论等基本理念。剧本杀等多元素新型客体宜适用已有作品类型区分保护,整体作为新类型作品保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当扩展;已有作品类型在元宇宙和NFT金融领域新的表现形式不构成新类型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定义 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新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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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开放主义的放开限度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张守莲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2期68-80,共13页
《著作权法》(2020)确立了作品类型开放主义。作品类型开放更能满足法律对不确定的现实及时作出反馈的需要。但面对个体拥有的无限创作空间与著作权法有限调整范围构成的窘境,以及为避免著作权的过度延伸、充分发挥其他规范的调解效用,... 《著作权法》(2020)确立了作品类型开放主义。作品类型开放更能满足法律对不确定的现实及时作出反馈的需要。但面对个体拥有的无限创作空间与著作权法有限调整范围构成的窘境,以及为避免著作权的过度延伸、充分发挥其他规范的调解效用,表明作品类型完全放开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比较而言,作品类型相对开放不但符合实际情况,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基于此,要筑起作品类型开放主义的二维限度。一方面,建构理论限度,以信息感知区分论作为尚未明确列举的作品形式能否纳入法定作品类型范围或设立新作品类型的标准。另一方面,凭借《著作权法》第三条,从其适用前提、适用原则、解释规则和适用细节四个角度,构筑作品类型开放主义的司法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第三条 信息感知区分论 理论限度 司法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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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原则”批判 被引量:31
7
作者 卢海君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95-103,共9页
“作品类型法定原则”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法定类型的表现形式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原则颠倒了作为第一性存在的作品与作为第二性存在的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创作规律,误读了公约及相关立法例对作品的定义及示例规范,不利于文化... “作品类型法定原则”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法定类型的表现形式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原则颠倒了作为第一性存在的作品与作为第二性存在的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创作规律,误读了公约及相关立法例对作品的定义及示例规范,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实现,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家长主义。未来著作权法应以更为明确的方式建立开放式的作品类型示例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定义 作品类型 作品类型法定 法律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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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被引量:72
8
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3-7,共5页
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 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不过,当新表达难以归入法定类型时,应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属于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对新作品归类时,要重点考虑该作品与保护规则是否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 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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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作品类型外新型创作物的著作权认定研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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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纯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50-160,共11页
在对法定作品类型外的新型创作物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其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认定新型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须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的窠臼,而将焦点置于其能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要件。在新型创作物的作... 在对法定作品类型外的新型创作物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其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认定新型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须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的窠臼,而将焦点置于其能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要件。在新型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断中,功能性原则应成为新的门槛,独创性须以“显著改变”为标准。对于符合作品属性的新型创作物,必须先通过技术中立与类比考量尽量将其纳入既有作品类型;对于无法归入法定类型的新型表达,则将其放入“其他作品”中暂时保护,待条件成熟再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新的作品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作品 可版权性 功能性原则 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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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被引量:22
10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3-66,共14页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汇编作品 职务作品 演绎作品 合作作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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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界定: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标准 被引量:3
11
作者 陈博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2-85,共4页
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而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应运用类型分析法,从分析不同作品性质特点入手,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探寻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创作模式的作品分别适用表达内容... 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而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应运用类型分析法,从分析不同作品性质特点入手,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探寻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创作模式的作品分别适用表达内容差异和内容表达差异作为作品独创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作模式 作品类型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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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茅盾手稿案谈手稿的作品类型认定 被引量:1
12
作者 刘桢 马治国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20年第2期40-44,53,共6页
名人手稿在成为收藏市场宠儿的同时也引来诸多法律争议,茅盾手稿案就是其中之一。手稿作为文字作品的载体是否同样可以认定为书法作品,手稿的作品类型如何认定,关系到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以手稿主要涉及的文字作品与书法作... 名人手稿在成为收藏市场宠儿的同时也引来诸多法律争议,茅盾手稿案就是其中之一。手稿作为文字作品的载体是否同样可以认定为书法作品,手稿的作品类型如何认定,关系到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以手稿主要涉及的文字作品与书法作品为例,在辨析两者共性与差异的基础上,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先提炼作品“表达”,进而再对其独创性进行判断,最后与作品类型特征进行比对可对手稿的作品类型进行认定,也可为其他作品类型的认定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稿 作品类型 独创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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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2
13
作者 朱欣琦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7-22,共6页
电子游戏类型千变万化,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较为复杂。在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现行电子游戏的司法保护模式有两种: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不承认游戏的完整性并将其拆分为不同的元素和认定成不同类型的作品;二是类推模式,将游戏整体认定为以类... 电子游戏类型千变万化,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较为复杂。在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现行电子游戏的司法保护模式有两种: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不承认游戏的完整性并将其拆分为不同的元素和认定成不同类型的作品;二是类推模式,将游戏整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出来的作品。两种模式面对多类型的游戏均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著作权保护。为了遏制抄袭行为和保障游戏产业的发展,有必要使电子游戏成为独立作品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游戏 著作权客体 作品类型法定 独立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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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音乐喷泉案看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证成与适用
14
作者 杨吉 《出版参考》 2022年第2期41-45,36,共6页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修改表明,我国长期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制度从此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保护路径。两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各有市场,究竟孰优孰劣至今仍难分高下,尚无定论。但在新《著作权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修改表明,我国长期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制度从此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保护路径。两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各有市场,究竟孰优孰劣至今仍难分高下,尚无定论。但在新《著作权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评估该模式对法院在认定新类型表达时产生的影响,并试图构建一种审慎、缓和的立场去结合适用该法作品定义条款与第九项兜底规定。本文倾向认为,保护模式的切换因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鼓励创作创造的多元,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作品预留空间,修法的进步与进取意义值得嘉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认定 作品类型开放 新型作品 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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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兼论作品概念条款与作品类型条款的关系 被引量:13
15
作者 金松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9-68,共10页
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法院主要对涉案智力成果的"独创性"进行考察,而"可复制性"要件则基本处于被漠视的尴尬境地,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可复制性"要件的&... 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实践中法院主要对涉案智力成果的"独创性"进行考察,而"可复制性"要件则基本处于被漠视的尴尬境地,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可复制性"要件的"名存实亡"。"可复制性"应被界定为"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在对此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应重构我国作品概念条款,明确作品的属概念为"表达"。这既能契合"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要求,又可避免对"可复制性"的误读。界定某一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应依据作品概念条款。作品类型条款不是可版权要件,无法归属于现行法的作品类型条款不影响智力表达成果的作品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可复制性 固定性 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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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下如何认定作品 被引量:4
16
作者 叶赟葆 林岑珉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3期76-82,共7页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条第9项的修改表明,我国将采用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在该模式下,作品的认定方法与现有司法实践有所不同。直接适用作品概念来认定不属于法定作品类型的其他作品会违反著作权法定原则,而...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条第9项的修改表明,我国将采用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在该模式下,作品的认定方法与现有司法实践有所不同。直接适用作品概念来认定不属于法定作品类型的其他作品会违反著作权法定原则,而且具有一定弊端,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应当回归以具体作品类型为中心的认定方法,在成果符合作品特征时,首先考虑是否属于法定类型的作品,如果不是,则考察其能否由其他法律保护,最后再考虑适用兜底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开放 著作权法定 作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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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证成、选择与适用——兼议非典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被引量:8
17
作者 任安麒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4期40-56,共17页
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具有逻辑理论基础,回应社会实践需求,与《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相衔接,且未破坏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现行制度体系下,严格作品法定主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归入法与拆分法均无法为非典型作品提供全面... 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具有逻辑理论基础,回应社会实践需求,与《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相衔接,且未破坏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现行制度体系下,严格作品法定主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归入法与拆分法均无法为非典型作品提供全面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将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扩张,打破了现行法律作品类型法定的僵局,为非典型作品探索出一条必要、可行且合理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同时,应综合考虑激励创作与利益平衡标准、新创作/新情况标准、其他保护路径排除标准等,审慎适用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在激励创新的同时确保公共领域资源的丰富性,寻求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文化繁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非典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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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类型法定的意义及其缓和——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 被引量:4
18
作者 任安麒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30-37,共8页
以指引性为核心的作品类型法定化,具有提高司法效率、与特殊制度衔接、补充完整作品定义等诸多积极效用。根据严格文义解释,绝对作品法定主义认为《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类型的规定为封闭式列举,法院不得创设新作品类型,导致新技术时代下... 以指引性为核心的作品类型法定化,具有提高司法效率、与特殊制度衔接、补充完整作品定义等诸多积极效用。根据严格文义解释,绝对作品法定主义认为《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类型的规定为封闭式列举,法院不得创设新作品类型,导致新技术时代下新型表达形式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法定作品类型扩张至'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具有正当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比较法基础,有效调和了新型表达形式和封闭式法定作品类型之间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类型 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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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探讨 被引量:1
19
作者 王卉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第4期95-97,共3页
自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之初,就伴随着其版权纠纷案件的出现,正确认识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是解决网络游戏版权侵权案件的关键。《著作权法(送审稿)》第5条之规定体现了作品类型的开放性。不宜将网络游戏一刀切地认定为计算机软件、视听作品... 自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之初,就伴随着其版权纠纷案件的出现,正确认识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是解决网络游戏版权侵权案件的关键。《著作权法(送审稿)》第5条之规定体现了作品类型的开放性。不宜将网络游戏一刀切地认定为计算机软件、视听作品、汇编作品,也无须另立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应依据具体游戏的特点确认作品类型并给予相应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版权 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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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截图”的作品类型探析——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为视角 被引量:2
20
作者 屈文静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1期35-39,共5页
随着现代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发展,经常会出现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传播影视作品的剧照或截图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意见不一。而且,当事人以及法院对于影视作品截图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 随着现代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发展,经常会出现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传播影视作品的剧照或截图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意见不一。而且,当事人以及法院对于影视作品截图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何种作品类型有不同的认识。文章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为视角,总结相关理论与实践,探讨影视作品截图在维权实务中的作品类型选择与确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影视作品 截图 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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