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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原则”批判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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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海君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95-103,共9页
“作品类型法定原则”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法定类型的表现形式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原则颠倒了作为第一性存在的作品与作为第二性存在的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创作规律,误读了公约及相关立法例对作品的定义及示例规范,不利于文化... “作品类型法定原则”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法定类型的表现形式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原则颠倒了作为第一性存在的作品与作为第二性存在的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创作规律,误读了公约及相关立法例对作品的定义及示例规范,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实现,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家长主义。未来著作权法应以更为明确的方式建立开放式的作品类型示例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定义 作品类型 作品类型法定 法律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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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2
2
作者 朱欣琦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7-22,共6页
电子游戏类型千变万化,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较为复杂。在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现行电子游戏的司法保护模式有两种: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不承认游戏的完整性并将其拆分为不同的元素和认定成不同类型的作品;二是类推模式,将游戏整体认定为以类... 电子游戏类型千变万化,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较为复杂。在作品类型法定前提下,现行电子游戏的司法保护模式有两种: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不承认游戏的完整性并将其拆分为不同的元素和认定成不同类型的作品;二是类推模式,将游戏整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出来的作品。两种模式面对多类型的游戏均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著作权保护。为了遏制抄袭行为和保障游戏产业的发展,有必要使电子游戏成为独立作品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游戏 著作权客体 作品类型法定 独立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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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本质:论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主义 被引量:1
3
作者 胡自源 《传播与版权》 2021年第4期117-121,共5页
作品类型法定具有明确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促进法律确定性实现等正当性基础。但传统的法定作品类型已无法回应新类型智力成果的出现。新著作权法对此问题做出回应,采纳作品类型法定缓和主义,为新类型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律规范... 作品类型法定具有明确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促进法律确定性实现等正当性基础。但传统的法定作品类型已无法回应新类型智力成果的出现。新著作权法对此问题做出回应,采纳作品类型法定缓和主义,为新类型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律规范层面提供支撑。司法裁判人员应严格把控作品适格性判断,优先考量已例示的法定表达形式,以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兜底条款的滥用及对作品类型的不合理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作品类型法定 缓和主义 音乐喷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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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类型认定
4
作者 陈虎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5期58-69,共12页
新技术应用于媒体融合环境之中,重塑了新闻生产与传播的方式,这也对著作权法配套保障机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新型智力成果蕴藏着重大经济价值,却又难以被纳入现行法所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封闭式的作品类型法定规则在媒体融合背景下面... 新技术应用于媒体融合环境之中,重塑了新闻生产与传播的方式,这也对著作权法配套保障机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新型智力成果蕴藏着重大经济价值,却又难以被纳入现行法所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封闭式的作品类型法定规则在媒体融合背景下面临考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采用作品类型开放的立法模式,为更加灵活地接纳媒体融合所产生的新型智力成果带来的便利。在立法修改的基础上,仍应通过相关配套法律解释,明确作品类型开放模式下构成“其他智力成果”的准入规则。此外,从学理上厘清与“其他智力成果”相匹配的权利内容,以及列明作品类型与兜底条款作品之间的界限,有助于司法者有效应对媒体融合所引发的作品类型化危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媒体融合 人工智能 沉浸式新闻 作品类型法定 作品类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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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宽进”结构的范式转变——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研究
5
作者 王安迪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第三次浪潮背景下,为应对非传统作品类型带来的财产权保护挑战,需要研究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应更加灵活,为非传统著作权的形成创造条件,也就是研究作品类型法律模式的选择问题。著作权客体的开放性是国际趋势,难点在于如何在法定缓和模式... 第三次浪潮背景下,为应对非传统作品类型带来的财产权保护挑战,需要研究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应更加灵活,为非传统著作权的形成创造条件,也就是研究作品类型法律模式的选择问题。著作权客体的开放性是国际趋势,难点在于如何在法定缓和模式与开放模式之间进行选择,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作品类型法律功能的发挥,后者具有比较优势,人工智能生成物、电子游戏等智力成果可被认定为“其他作品类型”。明确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适用标准能够实现著作权客体的理性扩张。开放的通道与明确的标准共同构成完整的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理论,为作品条款的适用提供解释论依据,为著作权法“宽进”结构的范式转变提供立法论建议,协助我国著作权法有效应对第三次浪潮带来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扩张 作品类型法定缓和模式 作品类型开放模式 人工智能生成物 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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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类型法定——兼评“音乐喷泉案” 被引量:79
6
作者 王迁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26,共17页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作品类型法定"的模式,限定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为著作权权利内容法定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明晰权利界限、维护交易安全。《伯尔尼公约》虽然对作品采取了开放式定义,但不能成为法院突破《著作权法》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作品类型法定"的模式,限定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为著作权权利内容法定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明晰权利界限、维护交易安全。《伯尔尼公约》虽然对作品采取了开放式定义,但不能成为法院突破《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的依据。同时《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类型的列举对于确定成员国保护源自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法院自行创设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不合理地扩大解释某类作品的内涵,都会导致我国与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在保护义务方面的不对等,并不足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定 作品类型法定 美术作品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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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缓和化的理据与路径 被引量:23
7
作者 梁志文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84-702,共19页
作品类型的封闭式与开放式立法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在开放式立法模式下,法院认定非典型作品时不能行使立法者专属的法律政策选择,而应坚持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化,其理据在于法律规范的弹性空间与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抽象的作... 作品类型的封闭式与开放式立法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在开放式立法模式下,法院认定非典型作品时不能行使立法者专属的法律政策选择,而应坚持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化,其理据在于法律规范的弹性空间与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抽象的作品概念、以非物质化与技术中立的立法技术来界定具体作品类型,这使得非典型作品可通过法律解释而得到保护。作品类型的法律漏洞主要是因技术、经济因素造成的嗣后漏洞。准确识别法律漏洞是进行漏洞填补的前提,版权法上有意义的沉默不属于法律漏洞,它是指表达形式的反面——不受保护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作品法定类型的法律漏洞包括隐藏式漏洞与开放式漏洞。不同漏洞的填补方法应有所区别,但关键在于准确识别作品法定类型的标准特征、否定特征和可变特征。应运用三步法,采用类推适用和分解类推等方式进行漏洞填补,也应允许特定情况下的整体类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法定 开放式立法 技术中立 法律漏洞 表达形式
原文传递
论“新类型作品”侵权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2
8
作者 王丽 李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52-58,共7页
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创作与传播手段的更新,作品种类也因此不断丰富,但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配置总是滞后于传播技术的发展,而目前中国对这些"新类型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抄袭"新... 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创作与传播手段的更新,作品种类也因此不断丰富,但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配置总是滞后于传播技术的发展,而目前中国对这些"新类型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抄袭"新类型作品"的行为予以规制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必须克服将竞争利益"权利化"以及行为评价"道德化"的倾向,在个案中依照比例原则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作出权衡,最终判断涉案行为正当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法定 “新类型作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利益权衡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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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研究
9
作者 沈金莲 《美化生活》 2021年第9期39-41,共3页
兜底条款给司法者创设新型作品类型提供法律依据,但新技术对新型创作物著作权认定带来挑战,法院在适用上仍存在作品认定及作品类型认定的困境。兜底条款应形成清晰的适用路径,首先要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新型创作物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兜底条款给司法者创设新型作品类型提供法律依据,但新技术对新型创作物著作权认定带来挑战,法院在适用上仍存在作品认定及作品类型认定的困境。兜底条款应形成清晰的适用路径,首先要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新型创作物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其功能性不被保护,表达需要充分客观被感知;新型创作物要有一定创作高度,其独创性表达形式有其本质属性。满足上述条件后要先利用各种法律解释归入法定作品类型,最后考量各方利益归入兜底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创作物 法定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表达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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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化社会下著作权法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10
作者 杨孟泽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6期189-191,共3页
近年来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门槛、保护机制和保护立场上都遭遇了挑战,这些问题都与媒介化社会的到来有关。媒介化社会下新类型的作品突破了自身内容和外在传播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广泛而深刻地改变了审美主体的文化观,重... 近年来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门槛、保护机制和保护立场上都遭遇了挑战,这些问题都与媒介化社会的到来有关。媒介化社会下新类型的作品突破了自身内容和外在传播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广泛而深刻地改变了审美主体的文化观,重塑了人类交往下的思维模式。既有的著作权法体系在设立有效回应媒介化社会的规范体系时,应当贯彻统一的立法价值体系,兼顾相关政策指引。应重新界定作品的保护范围,并辅以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媒介化社会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治理体系 媒介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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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49
11
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作品 信号 视听作品 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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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
12
作者 崔立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3-73,共11页
短时艺术品尽管具有存在"短时性"的特点,但不影响其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短时艺术作品上的创作者与传播者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静态短时艺术作品归入法定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类... 短时艺术品尽管具有存在"短时性"的特点,但不影响其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短时艺术作品上的创作者与传播者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静态短时艺术作品归入法定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型,动态短时艺术作品可以被法定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对短时艺术作品缺乏独创性表达的使用是复制行为,而有独创性表达并且与原作品有明显差异的使用是改编行为,未经许可的复制和改编将侵犯短时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对公共场所短时立体艺术作品的平面复制,一旦进行营利性使用,因为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时艺术作品 作品构成要件 作品类型法定 著作权归属 改编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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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开放条款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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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自柱 《中国版权》 2021年第3期89-93,共5页
2020年《著作权法》采取了作品类型开放的立法,具有进步意义。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新类型作品时应当慎重,既要把握作品的定义条款,又要充分顾及有名的作品形式,使《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效应得以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充分衡量各种利益关系... 2020年《著作权法》采取了作品类型开放的立法,具有进步意义。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新类型作品时应当慎重,既要把握作品的定义条款,又要充分顾及有名的作品形式,使《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效应得以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充分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使作品类型开放条款发挥出其应有的规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法定 作品类型开放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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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规则不具有可版权性 被引量:10
14
作者 李忠诚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1期98-105,共8页
为了制止网络游戏规则的抄袭行为,游戏开发者试图通过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保护,但这一做法不具有可行性。网络游戏规则不是现行著作权法上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网络游戏规则具有技术功能特征,不属于著作权... 为了制止网络游戏规则的抄袭行为,游戏开发者试图通过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保护,但这一做法不具有可行性。网络游戏规则不是现行著作权法上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网络游戏规则具有技术功能特征,不属于著作权客体范围。如果将网络游戏规则纳入著作权客体范围,将带来游戏开发成本、权利管理成本的增加以及寻租行为,不利于激励网络游戏领域的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规则 作品类型法定 功能性原则 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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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之道
15
作者 李青文 《中国版权》 2019年第2期43-46,共4页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蕴含着制作者的智力劳动,是制作者的思想表达,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然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类型法定主义的语境下,体育賽事节目却因无法归类于任何法定作品类型之中,而得不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解...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蕴含着制作者的智力劳动,是制作者的思想表达,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然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类型法定主义的语境下,体育賽事节目却因无法归类于任何法定作品类型之中,而得不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解决体育賽事节目等新型智力创造成果侵权纠纷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于,突破作品类型法定原则的限制,对作品类型规定兜底性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著作权 作品类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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