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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作证资格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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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传岭 《中国校外教育》 2007年第4期113-,共1页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把民事活动中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作证行为的人的范围作了突破,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条规定很笼统,怎样判断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把民事活动中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作证行为的人的范围作了突破,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条规定很笼统,怎样判断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主观随意性很大。儿童作证仍然要求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与待证事实相适应,才可以作为证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作证 作证资格 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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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配偶作证资格和作证义务问题研究——以英国及香港地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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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62-68,共7页
在国内学界热烈讨论的配偶证人拒证权问题上,一个明显的缺陷是在十分热闹的学术争论下所掩盖的将问题简单化,将论证粗放化的倾向,而这将不利于证据立法的完备。证据立法不应满足于仅仅对相关制度和理念做粗放式的勾勒,而应尽可能地予以... 在国内学界热烈讨论的配偶证人拒证权问题上,一个明显的缺陷是在十分热闹的学术争论下所掩盖的将问题简单化,将论证粗放化的倾向,而这将不利于证据立法的完备。证据立法不应满足于仅仅对相关制度和理念做粗放式的勾勒,而应尽可能地予以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以防止证据立法成为"宣言"和"口号"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配偶作证资格 配偶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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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拒绝作证——证人特权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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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海龙 《律师世界》 2001年第1期28-28,共1页
关键词 证人 特权 拒绝作证 大陆法系国家 作证资格 英美法系 《刑事诉讼法》 司法机关 制度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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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证人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5
4
作者 王进喜 高欣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59-65,共7页
未成年证人相关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均对未成年证人的作证资格采取默认的态度。但是,由于证人的感知、表述、记忆等各项能力较弱,法庭需要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为准则,通过审... 未成年证人相关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均对未成年证人的作证资格采取默认的态度。但是,由于证人的感知、表述、记忆等各项能力较弱,法庭需要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为准则,通过审查智力状况以及与作证相关的基本能力对其作证资格作出判断。法庭还应当从建立证人保护机构、制定保护措施、庭前服务、庭审中减少压力、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运用科技手段等方面分别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进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证人 作证资格 证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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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证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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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花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96-98,共3页
由于儿童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对于其作证资格,历来有许多争议。但儿童证人资格属于证明能力问题,而儿童证言可信性则属证明力的问题。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稳定,在儿童作证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减轻儿童作证的... 由于儿童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对于其作证资格,历来有许多争议。但儿童证人资格属于证明能力问题,而儿童证言可信性则属证明力的问题。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稳定,在儿童作证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减轻儿童作证的压力,且可保障儿童证言的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 作证资格 证明能力 证人资格 保护措施 证明力 可信性 证言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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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心理学研究的法律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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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丽娜 《人民法治》 2018年第10X期54-55,共2页
证人作证资格证人作证资格解决的是哪些人可以作证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 证人作证资格证人作证资格解决的是哪些人可以作证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不能作为证人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二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人证言 证明力 证人出庭作证 作证资格 心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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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立法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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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海龙 《经济与法》 2001年第2期13-14,共2页
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 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人 特权 作证资格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 《刑事诉讼法》 司法机关 制度 设立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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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健全证人作证制度的转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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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志毅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2-138,共17页
近些年,涉及儿童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些案件涉及到儿童等非健全证人作证问题。从实质上而言,非健全证人作证主要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是价值问题。我国现行非健全证人作证制度的证据能力模式误将事实问题纳入价值问题的处理机制,... 近些年,涉及儿童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些案件涉及到儿童等非健全证人作证问题。从实质上而言,非健全证人作证主要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是价值问题。我国现行非健全证人作证制度的证据能力模式误将事实问题纳入价值问题的处理机制,从而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不仅实施案件量很少,而且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制度的发展,现行制度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但是,该制度不仅在实体上存在实施的根本性难题,而且在程序上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总体来看,该制度有必要转向证明力模式。这种转型不仅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的传统价值、实践基础和司法资源现状,也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健全证人 证人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 证据能力模式 证明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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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作证 被引量:4
9
作者 卜开明 刘维翔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5年第3期69-74,共6页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扮演着特别而又重要的角色,在经济、文化、司法领域从事着积极的活动。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某些事实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扮演着特别而又重要的角色,在经济、文化、司法领域从事着积极的活动。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某些事实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象民事诉讼法那样明文规定单位的作证资格和法律地位。笔者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忽视甚至排除、否定单位在刑事诉讼证明中的作用是不客观的法律,应当赋予单位证人的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事业单位 社会环境 司法领域 刑事案件 证明材料 法律地位 作证资格 司法实践 诉讼证明 文化 机关 立法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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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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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2002年第10期41-41,共1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律并没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和作证效力,而是以是否知情和能否正确表达意志作为作证的必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律并没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和作证效力,而是以是否知情和能否正确表达意志作为作证的必要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特定的情况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作证资格 正确表达 民事诉讼法 出庭作证 相适应 必要条件 意志 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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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证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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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冬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05-110,共6页
儿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与成人证人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法理上需要明确的是儿童作为证人的适格性 ,即不因年龄问题而失去作证的资格 ,而是与其知情、心理发展情况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 ;儿童出庭作证的能力与成人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试... 儿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与成人证人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法理上需要明确的是儿童作为证人的适格性 ,即不因年龄问题而失去作证的资格 ,而是与其知情、心理发展情况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 ;儿童出庭作证的能力与成人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试图从在儿童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建设方面思考解决这一问题 :视情况决定儿童证人是否必须出庭 ;建立适合儿童证人的质证方式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证人 证人 出庭作证 作证资格 质证方式 证据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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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环节如何保障证人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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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 《人大论坛》 2006年第12期26-27,共2页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知道、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辩别...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知道、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我国.作为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是了解案件情况;2是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3是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证人必须是具有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陈述能力,法人是不具备这些特征的。故一切公民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有作证资格,不受民族、性别、职业、出身、文化程度等限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于证人权利的规定与保护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之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直接规定了证人的有关问题.但仅有一条涉及到证人的权利,其他有关证人的权利规定及保护均是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力及保护”的形式出现,可见,在立法思想上,对证人人权保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人权利 人权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 作证资格 公安司法机关 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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