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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性质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1
作者
王志祥
王艺丹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5期64-72,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通行的学理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理解为法律拟制。这样的理解不但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且抹杀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将"携带凶器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通行的学理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理解为法律拟制。这样的理解不但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且抹杀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将"携带凶器抢夺"规定定性为注意规定,在学理上具有合理性。但是,这不但要求在"携带凶器"之外添加"显示、威胁使用甚至使用凶器"的客观行为要素,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用凶器的目的。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以上两种解释方式均有缺陷,修改立法是彻底解决争议的必要途径。对于"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考虑作为抢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之一或加重情形之一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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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携带
凶器
抢夺
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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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
使用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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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携带凶器抢夺”性质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1
作者
王志祥
王艺丹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5期64-72,共9页
基金
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
项目编号:16ZDA061
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通行的学理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理解为法律拟制。这样的理解不但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且抹杀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将"携带凶器抢夺"规定定性为注意规定,在学理上具有合理性。但是,这不但要求在"携带凶器"之外添加"显示、威胁使用甚至使用凶器"的客观行为要素,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用凶器的目的。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以上两种解释方式均有缺陷,修改立法是彻底解决争议的必要途径。对于"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考虑作为抢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之一或加重情形之一加以规定。
关键词
携带
凶器
抢夺
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显示
凶器
使用凶器
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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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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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携带凶器抢夺”性质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王志祥
王艺丹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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