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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案件中证据认定和使用问题的实践分析和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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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绍宝 李超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24-26,共3页
贪污贿案件中的证据具有言词多、间接证据多、一对一证据多、书证多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认定和证据的使用还存在着轻信口供,草率定案等问题,这是一种主观主义办案作风,违背了实是求是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 贪污贿赂案件 证据 认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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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艺术作品营利性之再行使用——最高院《(2004)民三他字第5号答复函》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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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培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4期142-147,共6页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最高院明确表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通过对本土案例的梳理及学理探究,将营利性再行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缺乏法律授权,与立...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最高院明确表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通过对本土案例的梳理及学理探究,将营利性再行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缺乏法律授权,与立法动因、国际惯例相悖,也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抛弃。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标志性'作品例外,同时也须对其复制模式、相似程度等予以严格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利性再行使用 标志性作品 合理使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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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短视频侵权认定标准及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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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可 李海青 朱馨怡 《科技创业月刊》 2022年第9期146-148,共3页
随着短视频产业的不断发展,二创短视频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实践中,有关二创短视频争议的核心在于侵权认定标准不一及平台注意义务履行不完善。通过案例研究方法,从类型化角度分析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判定方法,并基于《民法典》侵... 随着短视频产业的不断发展,二创短视频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实践中,有关二创短视频争议的核心在于侵权认定标准不一及平台注意义务履行不完善。通过案例研究方法,从类型化角度分析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判定方法,并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探讨二创短视频视域下平台注意义务的扩张问题,为二创短视频的未来发展提供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创短视频 授权认定标准合理使用 平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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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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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志鹏 《新闻研究导刊》 2023年第15期248-250,共3页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侵犯著作权现象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加强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文章以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分析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现状。由于在某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不足,保护...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侵犯著作权现象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加强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文章以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分析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现状。由于在某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不足,保护体系建设不充分,因此著作权保护存在利益平衡机制不完善、原作品使用认定不准确、著作权保护缺少依据、先进技术应用水平较低等问题。著作权保护不当会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会给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严重阻碍。对此,应加快著作权保护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版权补偿金制度、明确作品的使用认定、加强作品性判断、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应用,加大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力度。在相关法律与规章制度的作用下,为原视频创作者提供保护,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充分尊重原视频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为其打造公平的短视频创作环境,尊重智力劳动,为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技术手段,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影评类短视频具有二次创作的特点,在原作品与二次创作作品的使用权认定上需要科学调整,不断完善,保证作品的原创性,实现影评类短视频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影评类短视频 著作权 利益平衡机制 大数据技术 使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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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蔬菜生产与产业化发展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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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林 孙道旺 +2 位作者 王家金 张红才 普春华 《云南农业科技》 2002年第6期12-13,共2页
关键词 绿色蔬菜生产 产业化发展 标志使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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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的使用及其认定——基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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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莲峰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3期2-5,共4页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通过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才能实现。使用在商标法的构造中具有重要地位,关乎到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认定,同时,商标使用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考虑因素。鉴于目前我国商标行政部门和司法...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通过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才能实现。使用在商标法的构造中具有重要地位,关乎到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认定,同时,商标使用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考虑因素。鉴于目前我国商标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商标使用及其使用方式的认定存在模糊认识,建议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稿中应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并进一步完善商标的使用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使用 使用方式 商标使用认定 商标法修改
原文传递
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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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莲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商标法》第4条 法律适用 商标恶意申请的认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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