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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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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泽东 项英 张国焘 《江西社会科学》 1981年第S1期89-89,共1页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治贪污 执行委员会 训令 贪污公款 公共团体 依下列各项 图私利 挪用公款 苏维埃 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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