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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庭审证明实质化改革的双轨式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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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海伟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4-74,共11页
我国当前的刑事庭审证明实质化改革呈现以卷证为媒介的证明与以庭审为场域的证明并行的双轨模式,既保留侦查卷证与庭审的紧密联系,又希望通过强化庭审尤其是各类证人出庭作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证据信息的增量,削弱侦查卷证的影响... 我国当前的刑事庭审证明实质化改革呈现以卷证为媒介的证明与以庭审为场域的证明并行的双轨模式,既保留侦查卷证与庭审的紧密联系,又希望通过强化庭审尤其是各类证人出庭作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证据信息的增量,削弱侦查卷证的影响。双轨模式存在结构性、阶段性、技术性与方法论等层面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在于侦查卷证侵蚀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证人出庭正常化难以实现,以庭审为场域的证明模式受到以卷证为媒介的证明模式之干扰。作为保留卷证的代偿,改革的重心应向以庭审为场域的证明进一步倾斜,包括传唤证人出庭要件由职权主导转向诉权驱动,构建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对笔录证据的采证规则,落实国家在强制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明实质化 侦查卷证 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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