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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检警侦查法制之现在与未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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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振华 《现代法治研究》 2016年第2期1-14,共14页
台湾刑事案件之侦查,实务上系由检察官主导进行,司法警察(官)仅仅扮演辅助侦办之角色而已。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两者原本关系极为密切,两者必须同心协力合作无间,始能有效合理地诉追犯罪。唯自检察制度设计以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关系,即... 台湾刑事案件之侦查,实务上系由检察官主导进行,司法警察(官)仅仅扮演辅助侦办之角色而已。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两者原本关系极为密切,两者必须同心协力合作无间,始能有效合理地诉追犯罪。唯自检察制度设计以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关系,即存在一些难以解决之问题,而足以影响诉追犯罪之成效。依据现行刑事诉讼之法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之间,具有上命下从之关系,两者虽未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司法警察(官)却须听命于检察官之指挥调度而执行检察官之意思决定。然在实际上,警察机关具有充沛之人力、设备及专业智能,且实际上犯罪侦查工作,绝大多数系由司法警察先行接触与调查,然后移送检察官作为是否提起公诉之决定。现行法有退案审查制,检察官认为侦查未完备或受理之案件有需要再调查者,均可发回命其补足证据或发交其他警察调查,然检警双方隶属不同,职权有别,观念难趋一致,再加上采取严格证据法则及交互诘问等制度,调查证据及追诉犯罪更为繁复及艰难,使得司法警察之案件增加负荷及工作压力。有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检警关系之矛盾,并提出侦查权合理分配与建构双侦查主体制度之改革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警关系 侦查权之分配 侦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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