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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占他人房屋如何处理——兼议增设侵夺不动产罪的必要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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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丽勤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5期53-56,共4页
对财产权被侵犯所致精神损害不宜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的权利损害,应另寻救济办法。原告的财产损害决非房屋使用费等直接损失,还应包括房屋被不道德地利用所导致的价值贬损,这部分损失也应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负... 对财产权被侵犯所致精神损害不宜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的权利损害,应另寻救济办法。原告的财产损害决非房屋使用费等直接损失,还应包括房屋被不道德地利用所导致的价值贬损,这部分损失也应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设专门针对非法侵占他人不动产的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精神损害 侵夺不动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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