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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信息刑法保护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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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汉涛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7-87,共11页
现行刑法借助相关罪名附带保护私密信息。这种保护模式主次颠倒,不合时宜,既会形成制度漏洞,又难以实现罚当其罪。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差异越发明显,私密信息更易被侵害,在前置法中两者已经走向分治,况且刑法... 现行刑法借助相关罪名附带保护私密信息。这种保护模式主次颠倒,不合时宜,既会形成制度漏洞,又难以实现罚当其罪。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差异越发明显,私密信息更易被侵害,在前置法中两者已经走向分治,况且刑法保护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目标不同,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分域而治。侵害私密信息虽然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事后难以补救,但总体上仍然属于传统风险,应当沿袭传统的事后应对模式进行规制。当然,有些私密信息同时属于个人信息,侵害这类具有双重属性的私密信息有三重危害,宜采用事前应对模式进行规制。域外立法经验启示我们,应当采用直接保护模式保护隐私权。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粗疏、司法解释精细的刑事法治技术路线,宜增设侵害公民隐私罪,在该罪名的框架下实现对私密信息的直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 分域而治 刑事法治技术 侵害公民隐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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