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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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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鹏 《丝路视野》 2017年第16期42-44,共3页
德国民法典未采纳耶林关于缔约上的过失理论作一般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将其理论予以过大的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及判例上对具体表现只有绝对权侵害型和纯粹经济损失型在我国法上有对应。侵害绝对权型案件,我国无德国法上雇主责任... 德国民法典未采纳耶林关于缔约上的过失理论作一般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将其理论予以过大的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及判例上对具体表现只有绝对权侵害型和纯粹经济损失型在我国法上有对应。侵害绝对权型案件,我国无德国法上雇主责任问题,可以直接依据侵权法解决;纯粹经济损失类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此类合同不成立的问题可以适用,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得到与绝对权相同对过错责任的保护。我国并无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必要。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成立实际上是产生了原本应该由侵权法进行调整的效果,其具有侵权法的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绝对权受侵害型 纯粹经济损失型 侵权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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