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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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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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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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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15-12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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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中利益保护的解释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1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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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对损害发生都有直接原因力,对应的责任形态分别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都使用"第三人"概念,但也存在本质区别。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中,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来自第三人,实际加害人与损害之间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本质上是单独侵权行为,而竞合侵权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原因力结构发生变化时,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之间可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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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竞合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行为形态转化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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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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