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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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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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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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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80-8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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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15JJD8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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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规定了大量的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规则。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是指在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中,为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提供营销支持,促成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的经营者或者非经营者。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缺陷食品致害责任,在法律原本规定承担一种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营销参与者承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缺陷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不同种或者同一种侵权责任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并合中,主要是异质并合和同质异形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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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缺陷食品
营销参与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
侵权责任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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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od safety Law
Defective Food
Marketing Participants
Food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Combination of Tor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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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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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侵权责任并合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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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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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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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1-11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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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14SFB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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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增加规定多种形态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外,还规定了较多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相互重合的样态。这是侵权法领域不常见的问题,可称为侵权责任并合。这是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种侵权责任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并合主要适用于产品、服务致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营销参与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立法者增加侵权责任并合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制裁实施违法行为的营销参与者,阻吓和警示他人预防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并合发生后,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则在原有的和新增加的侵权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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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并合
营销参与者
责任分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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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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