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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第52条的再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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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中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20-26,共7页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人 侵权责任法第49 侵权责任法》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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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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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龙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72-83,共12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言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以致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裁判长期仰赖于地方司法性文件意见、法官经验以及学理解释,三者的论证观点主要倾向于德日两国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广义二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言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以致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裁判长期仰赖于地方司法性文件意见、法官经验以及学理解释,三者的论证观点主要倾向于德日两国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广义二元论",但是该标准无法直接准用于我国的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作为调整我国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49条采纳了"狭义二元论"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即运行有别于机动车的使用或处分,运行支配仅限于驾驶,运行利益仅限于机动运行所生之直接利益,非包含间接利益在内。"狭义二元论"更能够维持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自洽,更合大众情理认知,是我国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分离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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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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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福坤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1-6,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9条虽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在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语义表述并未指明机动车所有人究竟承担何种具体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由此造成理论上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9条虽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在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语义表述并未指明机动车所有人究竟承担何种具体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由此造成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有必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并结合立法的理论基础,明确第49条保有人的范围,同时分析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过错类型,以此明确租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机制,解决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第49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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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分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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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23-136,共14页
对于租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一概将机动车所有人排除在机动车保有者之外,仅让其承担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做法并不妥当。无论是从"运行支配十运行利益"标准入手,还是从危险责任理论考察,抑或是从侵权... 对于租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一概将机动车所有人排除在机动车保有者之外,仅让其承担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做法并不妥当。无论是从"运行支配十运行利益"标准入手,还是从危险责任理论考察,抑或是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价值来看,机动车所有人均有被认定为保有者进而承担无过错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与正当性。对于租借机动车情形下所有人是否丧失保有者身份的判断,受害人只需证明所有人与机动车之间的权属关系即可,由所有人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对机动车不再享有运行支配能力与运行利益。租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所有人和使用人同为机动车保有者,则两者应基于"共同保有者"的身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只有机动车使用人被认定为保有者,所有人仅为一般侵权责任主体,则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形态类型的侵权责任需依两者的过错类别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第49 机动车保有者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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