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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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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幼荷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1期109-111,共3页
当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广泛关注。由于我国刑法对虚拟财产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或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或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定罪处罚,或以相关的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笔者拟通过梳理虚拟财... 当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广泛关注。由于我国刑法对虚拟财产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或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或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定罪处罚,或以相关的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笔者拟通过梳理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厘清虚拟财产保护相关问题,进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提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处罚 司法认定 盗窃 计算机犯 虚拟财产的保护 侵犯通讯自由罪 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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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首例盗卖QQ号案的刑法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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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根林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6-13,共8页
QQ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能否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物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管理可能性并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QQ号凝聚了技术和财力投入、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满足所有权人和注册使用权人... QQ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能否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物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管理可能性并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QQ号凝聚了技术和财力投入、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满足所有权人和注册使用权人特定用途,是能够加以管理和支配的现代网络通讯技术成果,具有财产属性,应当成为民法上的物权保护对象和刑法上盗窃罪的法益保护对象。盗卖QQ号不存在盗窃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想象竞合。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以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其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无论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属于值得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都不应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存在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盗卖行为的,亦不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而应当一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QQ号 虚拟财产 盗窃 侵犯通讯自由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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