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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时期军队科技期刊保密工作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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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平
秦江敏
王荣
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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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空军雷达学院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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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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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科技期刊保密工作,界定了论文作者和作者单位应是期刊保密的主体;分析了新形势下保密主体存在的保密意识淡薄、保密审查不到位和编辑工作中存在的保密宣传教育不力、密级认定不严格以及编辑组织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强化作者保密意识,把好论文撰写"保密关",保证作者单位审查到位,把好论文"保密审查关";加强编辑部建设,把好论文审读"保密关"等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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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军队科技期刊
保密主体
保密工作
保密对策
保密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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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58.3
[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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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编审工作中的保密审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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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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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训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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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传播》
2014年第7X期291-29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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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密法实施后,对编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也是编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论文对编审工作中的保密主体、保密审查重点、保密责任、保密宣传与提醒、保密培训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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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密主体
保密审查重点
保密责任
保密宣传与提醒
保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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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32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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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疑难问题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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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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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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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4期404-428,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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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质上仅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视为保密义务主体。不同的保密义务主体,义务的强制性不同。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该罪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指定定密责任人和其他合法涉密人员。非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以窃取国家秘密罪等前置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酌情处罚,对此具体应表达为:对于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全国人大代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定密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其他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分。我国《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位于渎职罪中并无不当,而仅需要将该罪主体在理解上增加"合法知悉、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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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密义务主体
知悉国家秘密
窃取国家秘密
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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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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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秘密全过程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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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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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保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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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保密科学技术》
2023年第5期29-3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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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以某重机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其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特点为切入点,发现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系统诊断基础上,笔者从简化商业秘密信息界定和管理流程等11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议方案。这一建议方案,有助于提升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水平、降低泄密风险,对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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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
保密主体
保密措施
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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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25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631.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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