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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保底机制”一定等于隐性债务吗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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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用铨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0期119-122,共4页
我国地方政府"保底机制"是否属于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是否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引发争议。通过分析发现,政府为公共服务需求量保底等同于政府为社会资本的最低收入保底。而政府"保底机制"是否合适,关键... 我国地方政府"保底机制"是否属于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是否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引发争议。通过分析发现,政府为公共服务需求量保底等同于政府为社会资本的最低收入保底。而政府"保底机制"是否合适,关键取决于保底量/保底收入是否超过项目盈亏临界点。如果超过盈亏临界点,保收入=保盈利,则政府"保底机制"属于"保本保收益",形成隐性债务,应当严厉禁止;如果不超过盈亏临界点,保收入=保亏损,是为社会资本可能的最大亏损保底,则政府"保底机制"不属于"保本保收益",不形成隐性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PP 保底机制 隐性债务 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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