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风险及防控 被引量:1
1
作者 李清清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第20期138-139,共2页
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对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当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知识产权侵犯、消费者恶意攻击、消费者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权益需要知识产权人与平台经营者加强合作、平... 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对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当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知识产权侵犯、消费者恶意攻击、消费者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权益需要知识产权人与平台经营者加强合作、平台经营者建立恶意消费者的评价审核机制、消费者信息收集最小化与投诉处理规范化的防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权益保护 法律风险
下载PDF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汇报座谈会
2
《人民之声》 2019年第8期10-10,共1页
8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情况开展检查,执法检查组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业升出席并讲话。执法检查... 8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情况开展检查,执法检查组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业升出席并讲话。执法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贯彻条例所取得的成效,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社会团体积极作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座谈会
原文传递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
3
作者 张馨月 《城市周刊》 2019年第15期50-50,共1页
垄断最开始的含义就是独自占有,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的法律法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致力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制止和... 垄断最开始的含义就是独自占有,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的法律法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致力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制止和减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简单来讲,垄断行为是指妨碍了市场竞争,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令社会的正常发展受到阻碍的行为。比如限制公平竞争的协议或者经营者之间统一了一种行为致使竞争受到限制等行为。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使市场中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主参与不被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反对垄断 保护经营者
下载PDF
比较法视角下德国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近发展 被引量:15
4
作者 安斯加尔.奥利 范长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8-96,共9页
法律比较表明,德国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方面互为接近。立法目标方面,都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不同于中国法,德国法为消费者组织规定了诉权,这也是中国法的可能展望之一。立法结构方面,都是一般条款结合具体不正... 法律比较表明,德国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方面互为接近。立法目标方面,都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不同于中国法,德国法为消费者组织规定了诉权,这也是中国法的可能展望之一。立法结构方面,都是一般条款结合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消费者保护方面,两国法的核心部分即误导之禁止非常相似。但中国法没有关于信息义务与攻击性的商业行为之特别规定。两国法都禁止销售有混淆危险的模仿产品。但德国法更强调这种混淆危险必须是"可避免的"。尚不完全明确的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与德国法一样禁止通过模仿榨取或损害商誉。对于网络妨碍行为,德国法只是通过一般条款式的"不正当阻碍"规制这类行为。中国法设置了专门规定,创造了更大的法的安定性,但其面临因技术的发展而过时的危险。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两国法因为《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而相互接近。德国法即将转化的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对"商业秘密"作出了与中国法第9条相同的立法定义。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也相似。为转化欧盟指令,德国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有可能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离出来,这也是中国讨论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 经营者保护 禁止模仿 商业秘密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