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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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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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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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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78-8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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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对我国南海权益的法律意涵"(14AZD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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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两者在历史性水域中产生重合。本文从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上的适用、互相影响及其法理基础和具体形式出发,分析和论证了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一国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可以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新的历史性权利则不得通过保持占有原则进行主张;在海洋法上,主张国"独立前是否为殖民地"和"主张海域是否具有主权性质"是划分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界限的重要标准,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将历史性权利具化为海洋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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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持占有原则
历史性权利
海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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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ti Possidetis
historic right
maritime enti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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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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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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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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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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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海学刊》
2019年第1期86-9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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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持占有原则产生于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国家的非殖民化运动,是与殖民地独立相联系的国际法原则。该原则旨在将殖民地时期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殖民地边界的具体位置,应由殖民当局的法律文件或者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进行确定。在根据该原则确定争议岛屿归属时,相关法律文件证据必须明确提及争议岛屿。保持占有原则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南海争端和东海争端问题上不具有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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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持占有原则
领土边界争端
南海争端
东海争端
非殖民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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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ti possidetis principle
territorial boundary disput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decolonization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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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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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布基纳法索和尼日尔“边界争端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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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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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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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4年第20期130-131,1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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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对布基纳法索和尼日尔“边界争端案”作出最终判决。在判决中法院分析了应当适用的法律,并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认定,最终解决两国之间的边界争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保持占有原则在解决前殖民地国家之间领土争端的重要作用,本案中为了证明保持占有边界,1927年命令以及地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法院对1927年命令的解释和对地图的参考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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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法院
保持占有
法律解释
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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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823
[政治法律—外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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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裁判中作用的有限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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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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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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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6期52-69,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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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法视角下中国近现代边疆界约研究”(13BFX14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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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法院自战后成立以来,对16件涉及领土或边界争端的案件做出裁判。但这些案件判决后,无论从被善意履行的情况、后续争端的提起、以及法院裁判的依据来看,都是不令人满意的。领土争端案件的复杂性与敏感性、国际法院裁判的方式以及依据都使国际法院在国家领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国际法院对于国家领土争端解决实质上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虽然国际法院在国家领土争端中的作用仍将持续发挥,但它的作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有限的。在现代国际社会,单独依靠任何一种方式解决争端都是存有局限的,领土争端的解决需要多种方法和手段并举。中国与邻国的陆地与海洋领土争端在现时并不适宜提交国际法院(甚或其他的国际仲裁或司法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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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领土争端裁判
国际法院
条约解释
保持占有
有效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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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dgment of territorial dispute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reaty interporetation
utipossidetis
effective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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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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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国际法院的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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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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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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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7-93,157-158,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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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太平洋学会重大课题<东
南中国海诸岛中有争议岛屿的史地考证及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00214)东海专题组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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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法院在解决涉及领土纠纷的实践中,适用了一项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即条约优先适用,然后考虑保持占有,最后适用有效控制理论。条约和保持占有法律是证明领土权利归属的直接方法,有效控制则为间接方法。但是,国际法院在适用该规则过程中过于依赖条约法,甚至赋予未经批准的条约以法律效力,尤其在2008年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中,采取了崭新的权利取得模式,意在进一步弱化当事国的原始权利,以凸显有效控制的效力,其法理依据难以令人十分信服。尽管如此,国际法院三重性分级规则对中国在解决领土争端中仍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作者认为,中国应加强对享有历史主权的固有领土的有效控制,进一步彰显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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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条约法
保持占有
有效控制
国际法院
判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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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eaty law,uti possidetis,effective control,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decision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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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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