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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遗嘱中应保留份额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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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杨 《活力》 2014年第6期38-38,共1页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继承法中应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本文试从公证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工作实际解决问题。
关键词 《继承法》 遗嘱 保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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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胎儿利益保护制度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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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克拜尔.阿不拉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104-109,共6页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基于此项规定,法律将分娩时的胎儿分两类,一是活体,二是死体。分娩时为死体的遗产处理方面...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基于此项规定,法律将分娩时的胎儿分两类,一是活体,二是死体。分娩时为死体的遗产处理方面的规定很明确,将其民事权利规定为自始不存在,并对其保留份额重新进行分割,继承法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关于分娩时活体胎儿的保留份额方面的某些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如胎儿分娩时是活体但是残疾的,通过治疗将来也未能自理的情况下,给其保留份额以在遗产分割时保留一份遗产的均等标准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的精神?若是分娩出来的是连体婴儿应当如何处理?遗产分割完毕,而胎儿自然或非自然流产的场合,已经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分娩时死体的胎儿分娩前牵涉接受赠予的,其赠予财产如何处理?赠予合同效力又是如何?在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当中应当对这些疑难问题予以考虑,在具体条文上进行详细规定,以便于保护胎儿的利益。但是这些问题在民法总则上均未做出明确规定,故笔者基于总则中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相关理论,从继承法视角对以上问题予以探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利益保护 保留份额 赠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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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房屋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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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杰华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0期111-111,共1页
法院在执行实践过程中,总是会碰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还有其他案外共有权人,一旦碰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是选择搁置房屋处置,但这样的话,会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滋生被执行人为了恶意规避其名下房屋被执行,而采取与他人共有... 法院在执行实践过程中,总是会碰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还有其他案外共有权人,一旦碰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是选择搁置房屋处置,但这样的话,会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滋生被执行人为了恶意规避其名下房屋被执行,而采取与他人共有房屋。因此,针对目前实际情况,为了有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有必要研究针对这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房屋的处置问题,笔者认为,应整体予以拍卖,但保留案外共有权人份额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共有权人 整体拍卖 保留份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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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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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斌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2期28-33,共6页
通过分析、比较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所确立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的优劣,本文认为,我国应在“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特留份制度,以扩大限制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道德危机的立法旨趣的... 通过分析、比较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所确立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的优劣,本文认为,我国应在“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特留份制度,以扩大限制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道德危机的立法旨趣的受益人范围、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为防止来自特留份权人的道德危机,应相应建立剥夺特留份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特留份 建立 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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