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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保留所有权买卖案件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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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莉英 王新法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35-37,41,共4页
因市场经济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需要,保留所有权买卖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论文以有关立法选择为背景,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学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双重角度,对保留所有权... 因市场经济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需要,保留所有权买卖被广泛采用。但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论文以有关立法选择为背景,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学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双重角度,对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与第三人的抵押权的关系、买受人的撤销权、出卖人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留所有权买卖 抵押权 赔偿责任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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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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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世彬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29-31,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对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意义、法律效力、适用范围、风险责任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保留所有权买卖 效力 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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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机动车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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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萍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2年第2期11-14,共4页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转移占有为标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是车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交通事故不担责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亦包括人身损害。
关键词 保留所有权买卖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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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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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能斌 侯向磊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74-89,共16页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以“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更为可取。在我国 ,保留所有权买卖既适用于动产 ,也适用于不动产 ,而其登记可采分别主义和对抗主义 ,内容应尽可能简明。
关键词 保留所有权买卖 比较研究 客体 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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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2
5
作者 赵延华 《山东审判》 2004年第3期79-80,共2页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产物,其设立 目的在于保障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出卖人之所以 要定约,其目的是尽快、尽可能多地销售其生产或经营 的货物,只是出于收不回货款的担心才约定保留标的 物的所有权。在这种买卖合同中,买受...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产物,其设立 目的在于保障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出卖人之所以 要定约,其目的是尽快、尽可能多地销售其生产或经营 的货物,只是出于收不回货款的担心才约定保留标的 物的所有权。在这种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基于合同债 权,享有期待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 保留所有权买卖 买受人 买卖合同 现代经济生活 债权 探析 期待权 定约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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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三项规则:登记对抗、取回权及标的物添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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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徐聪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65-175,共11页
民法典通过诸多规范设计将保留所有权买卖功能化改造为担保物权后,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的解释应作相应调整。相较于权利外观说,第三人否认说与我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登记对抗规则”更加契合。未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仍具备物权属性,但效力弱... 民法典通过诸多规范设计将保留所有权买卖功能化改造为担保物权后,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的解释应作相应调整。相较于权利外观说,第三人否认说与我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登记对抗规则”更加契合。未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仍具备物权属性,但效力弱于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效力差异体现于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保留所有权买卖在适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时存在客体上的限制。“造成出卖人损害”是限缩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重要调节阀。取回权效果与合同解除效果存在差异,在同时满足二者的行使条件时,出卖人可基于自身利益选择归属型清算或处分型清算。借鉴抵押物保全请求权作为取回权行使的前置条件,可以保障买受人利益,克服取回权的僵硬性。保留所有权标的物发生添附时的物权归属宜定位于强制性规范。物上担保权益的延伸存在物权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两条解决路径,二者适用条件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留所有权买卖 登记对抗规则 取回权 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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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动产担保的三项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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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78-79,共2页
1.动产抵押(ChatelMortgage)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5条规定:“动产抵押者,谓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供担保债权设定动产抵押权,于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就其... 1.动产抵押(ChatelMortgage)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5条规定:“动产抵押者,谓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供担保债权设定动产抵押权,于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就其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之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附条件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动产抵押制度 信托占有 标的物 受托人 保留所有权买卖 交易法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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