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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性质——基于保证人路径的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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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肃之 《南大法学》 2020年第3期95-111,共17页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关,我国存在不同的现实情况。应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不作为类型和不作为情节的法定化,将该类行为理解为真正不作为犯。在此前提下,应致力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型化,推动不作为犯理论的本土适用和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保证人理论 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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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作为犯:义务困境与解释出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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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9-131,共13页
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 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不能进行优劣对比,但存在具体的适用顺位,应从解释与立法的关系出发,充分考虑自由主义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根据不同的法益类型建构相应的适用规则。在义务主体的解释上,应有条件地适用保证人理论,当义务主体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备高度关联性时,以保证人理论来确定主体范围;是否具备该高度关联性,取决于该罪与相应的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的比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无需适用保证人理论,遗弃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则需要借助保证人理论对主体作出实质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不作为犯 义务 解释顺位 法益 保证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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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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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倪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06-121,共16页
我国民法学界未厘清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往往以前者论证后者来源,从而引发争议。先行行为肇始于刑法理论,为判断不作为侵权的可归责性提供了权宜之计,但因无法精确评价行为人的可预见性或可期待性,终为交往安全义务所取代。... 我国民法学界未厘清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往往以前者论证后者来源,从而引发争议。先行行为肇始于刑法理论,为判断不作为侵权的可归责性提供了权宜之计,但因无法精确评价行为人的可预见性或可期待性,终为交往安全义务所取代。学界所谓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质即为交往安全义务。其以债因型、物件型为基本类别,形成危险与交往互为牵制的保护范围,对作为义务进行独立判断,无需借由先行行为加以论证。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先行行为与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均为一般注意义务的子类型,但因侵权法保护宽泛的民事权益,囊括各类违法性评价,已无适用先行行为理论的实际需要。由此,我国法院不妨舍弃先行行为,直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裁判,在充分考量侵权人行为可能的基础上,达成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司法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保证人理论 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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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入罪边界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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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树超 《中财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98-221,共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入罪边界问题和司法适用问题互为表里,二者体现在对过失型(玩忽职守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认定上。通过解读罪状可以发现,以故意犯为蓝本新增的四项情形,难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入罪边界问题和司法适用问题互为表里,二者体现在对过失型(玩忽职守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认定上。通过解读罪状可以发现,以故意犯为蓝本新增的四项情形,难益于过失型渎职行为的解释适用,仍需要从教义学角度审视过失的成立范围,并通过兜底条款涵摄过失情形,从而廓清犯罪边界。从过失不作为犯、过失危险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审视得出:过失型渎职多属于不作为,作为义务论能起到限定担责主体和过失责任的功能;修法后“过失+情节”的立法模式不能解读为对过失危险犯的承认,过失型渎职仍应以造成一定结果为要件;以食品、药品安全法益为判断重心,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单纯的规范背反不构成本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药品安全事件后,可以在上述规则的制约下,以“容易的”预见可能性标准来审慎适用兜底条款,从而肯定行为人的过失犯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玩忽职守 过失不作为犯 过失危险犯 保证人地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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