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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联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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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8-66,158,共10页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寻求公权力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时长并不必然相同,其与决定保证债务是否产生的保证期间的内涵截然不同。虽然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其不承担保...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寻求公权力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时长并不必然相同,其与决定保证债务是否产生的保证期间的内涵截然不同。虽然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事由,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较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具有从属性,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届满,其中断或者中止也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一方面,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上以主债务裁判的强制执行不能作为前提,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时,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自然不可能发生所谓的中断或者中止;另一方面,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以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两者之间并非真正连带债务,故连带保证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也具有独立性。反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也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无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 连带债务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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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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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连昕 王湘利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第4期188-189,共2页
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间的争论,从保证制度建立开始便长期存在。本文重点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来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差异。
关键词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债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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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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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巍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0-33,共14页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应当遵循“从随主”原则: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原则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或中止,反之则否。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时效抗辩权具有一定程度的...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应当遵循“从随主”原则: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原则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或中止,反之则否。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时效抗辩权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主债务被重新确认导致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但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应区分保证成立的原因关系以确定保证人是否丧失求偿权。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者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即丧失另一时效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债务诉讼时效 从属性 时效抗辩权 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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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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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2-126,共15页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人破产 禁止重复申报 申报恒定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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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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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2-15,共14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自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等更符合法理的新规则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保证人能够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也被扩充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并存债务加入制度完善了第三人的责任体系,也使得保证与并存债务加入的区分显得至关重要,存疑时宜推定为一般保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证方式 债务加入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人追偿权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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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保证期间“中断”立法逻辑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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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雪 舒清茏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8期82-84,共3页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其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字面意义上的矛盾,造成了担保法理论及实务界对保证期间概念、性质等一系列基本...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其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字面意义上的矛盾,造成了担保法理论及实务界对保证期间概念、性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争议,迄今尚未有定论。跳出理论争议,文章站在民法典编纂的系统性视角之下,从保证期间“中断”这一立法逻辑分析出发,厘清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对相关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以期达到法律适用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民法典立法的系统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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