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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兼评新《保险法》第17条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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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勇敏 胡斌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8-96,共9页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重构 说明对象 说明方式 说明标准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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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架构——以保险双方的利益衡平为视角 被引量:2
2
作者 何亮亮 钮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2期74-79,共6页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保险标的状况且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而保险人自行调查成本高昂又往往难收成效。基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活动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各国保险立法均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不断发展,告知义务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亦应适当减轻,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告知义务 理论基础 制度架构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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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 被引量:27
3
作者 陈群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84-193,共10页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 作为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保险人说明义务缺乏理论基础,其根据说明对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区分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由于立法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说明义务标准过高,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故应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引入"意外条款不订入合同"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切实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通俗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最大诚信 两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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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思路之调整 被引量:8
4
作者 鲁忠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2-118,共7页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实为保险人讲解合同条款义务。但这一立法在理论与实务上均难以维系。保险人具有保险专家身份,不宜将其视为普通经营者。应转变立法思路,要求保险人从"解释合同"转变为"投保建议&q...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实为保险人讲解合同条款义务。但这一立法在理论与实务上均难以维系。保险人具有保险专家身份,不宜将其视为普通经营者。应转变立法思路,要求保险人从"解释合同"转变为"投保建议",为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从而履行专家辅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经营者义务 专家义务 投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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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5
作者 李理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151-154,共4页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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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比较与思考 被引量:8
6
作者 李娟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7-48,共2页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消费者身份日益突出,其与保险人在交易能力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保护身处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是现代各国保险立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确立,即是我国《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一个合理选择。但考察其他国家,鲜见有此制度存在,这是否意味着这一制度得不到广泛承认?或我国立法规定不具有妥当性?其他国家为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真正的态度又是什么?诸多问题,均需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立法比较 保险消费者 义务制度 保险交易 保险法》 保险 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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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视野下保险人之说明义务 被引量:2
7
作者 李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86-89,共4页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保险人说明义务 定型化契约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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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分别机制”的重构 被引量:5
8
作者 王海波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6期117-123,共7页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及复杂性不同对保险人实施不同的说明义务的思路是可行的,但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采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分别机制存在语意...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及复杂性不同对保险人实施不同的说明义务的思路是可行的,但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采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分别机制存在语意相同性、范围模糊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于此,建议在合理界定免责条款的基础上,对免责条款以外的格式条款采用提示和询问回答规则、对免责条款采用提示和主动说明规则,并对说明标准进行统一,对法律后果进行重新设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责任免除条款 格式条款 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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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保险人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影响
9
作者 孙蓉 王晓唯 《上海保险》 2013年第5期23-26,共4页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效力 保险法》 2009年 法律规定 法律条款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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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正当性之探讨
10
作者 李娟 《上海保险》 2008年第8期13-15,50,共4页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 合同订立过程 条款内容 保险法》 投保人 法定义务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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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完善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竞 骆小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26-135,共10页
《保险法》以格式免责条款作为划分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强度的标准,存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和混乱。《民法典》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中扩大了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借鉴其理念并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特点,构建以条款重要性、信息... 《保险法》以格式免责条款作为划分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强度的标准,存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和混乱。《民法典》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中扩大了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借鉴其理念并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特点,构建以条款重要性、信息获得可能性和利益均衡性为标准的多层次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体系更为合理。扩大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范围的同时,应降低保险人义务履行之证明标准。保险人提供投保人签署或摘抄含有保险人履行义务内容的声明,可认定保险人已完成信息提供义务的初步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 重大利害关系 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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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被引量:3
12
作者 李飞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67-181,共15页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规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现行法上的规范模式有其历史可追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近因原则等方面综合评价。对于保险人是否...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规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现行法上的规范模式有其历史可追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近因原则等方面综合评价。对于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由解释论视角来看,保险人无需对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免责的保险条款尽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可行使拒绝理赔权;从立法论层面而言,随着“对应调整原则”未来在保险法上被引入,在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违反该义务时,保险人不能完全拒绝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风险管理权 道德风险 重大过失 对应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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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调查义务
13
作者 林倩倩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79-82,共4页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业时常出现保险人自身未尽相关调查义务而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恶意拒赔的现象,我国保险法却没有对保险人调查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我国保险法律应对保险人调查义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对于平衡保险合...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业时常出现保险人自身未尽相关调查义务而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恶意拒赔的现象,我国保险法却没有对保险人调查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我国保险法律应对保险人调查义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对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调查义务 谨慎核保 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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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功能的局限与拓展--后悔权的立法补充与适用
14
作者 吕芝慧 黄中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9-15,共7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力规制了格式合同中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失衡问题,但在立法上仍有完善发展的空间。保险人说明义务以“免除保险人责任”作为标准,区分了“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目前违反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 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力规制了格式合同中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失衡问题,但在立法上仍有完善发展的空间。保险人说明义务以“免除保险人责任”作为标准,区分了“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目前违反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未作规定。针对这一立法空白,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后果缺失对其功能的影响,通过明确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后果补充的现实需求,辨析后悔权的立法基础、法律效果和作用功能,总结保险人说明义务引入后悔权作为法律后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性,合理讨论后悔权如何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功能的补充和拓展,进而分析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协调与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法律功能 后悔权 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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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推销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说明义务研究——以网络环境为视角
15
作者 纪萌萌 《知与行》 2017年第5期91-96,共6页
投保人购买高现金价值产品多是出于其理财特性。在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理赔说明、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多设置成点击阅读的形式,对于保险人而言,显然没有尽到对投保人的说明义务;对投保人而言,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没有得... 投保人购买高现金价值产品多是出于其理财特性。在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理赔说明、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多设置成点击阅读的形式,对于保险人而言,显然没有尽到对投保人的说明义务;对投保人而言,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没有得到充足的保障。高现金价值产品具有期限较短、收益率较高、承诺保底收益率并收益率不确定的特点。在中国市场上理财产品匮乏与人民巨大的理财需求之间的不对等的背景下,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很多以互联网保险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迅速成长,并将保险资金注入资本市场。早在2014年,保监会就公布相关通知,对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定义和规制。2016年,保险公司在股市内快进快出的套利行为、趁股价低迷大肆收购摇身一变成为"门口的野蛮人"的行为等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并且在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将其作为整治重点。基于《保险法》的明文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保险条款应当尽到一般说明义务,按照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特殊性,除了传统的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保险人还应对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犹豫期、退保费用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虽然保险交易场所和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保险人仍应当全面、真实、详尽地履行其说明义务,可以在保险投保程序中进行程序性设置以保障其义务的履行。另外,由于大部分投保人投保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是出于理财需要,所以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应当纳入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高现金价值产品 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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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我国保险法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 被引量:2
16
作者 奚安娜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5年第4期43-48,共6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开创性规定。为此,文章对该制度的现实基础、学理依据进行详细论述,并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性质、内容、履行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解剖分析,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现实基础 法理基础 内容解构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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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分与厘定 被引量:1
17
作者 邵泽毅 赵凤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89-93,共5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内涵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①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的界分与厘... 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内涵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①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的界分与厘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厘定 界分 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订立 权利与义务 文件内容 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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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基于对义务立法目的考察的视角
18
作者 孙博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1-49,共9页
为破除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困境,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均面临失灵的状态下,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尤为重要。基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维护保险关系对价平衡以及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可以寻觅到对前述困境的解决进路,即履... 为破除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困境,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均面临失灵的状态下,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尤为重要。基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维护保险关系对价平衡以及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可以寻觅到对前述困境的解决进路,即履行主体应当扩张至投保人、履行时限是自危险增加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的一整段时间、履行语境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对价平衡 保险义务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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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19
作者 于海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3-96,共4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重塑,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中的一种,亦应结合新规,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细化重组,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标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予以再分类,分为与投保人无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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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的履责困境及优化路径——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为视角
20
作者 王文韫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82-87,共6页
互联网为保险行业注入了新活力,在拓宽投保方式和渠道的同时,也赋予了保险非对话性、程序性等特质,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设置了新障碍,将保险人置于更为艰难的履责境地。应对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范围的规则模式进... 互联网为保险行业注入了新活力,在拓宽投保方式和渠道的同时,也赋予了保险非对话性、程序性等特质,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设置了新障碍,将保险人置于更为艰难的履责境地。应对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范围的规则模式进行重构,在此基础上补充认定说明义务标准的程序性规则,与此同时对于“链接”作为履行方式的法律效力进行矫正,尽可能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其他参与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免责条款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履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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