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 1
-
-
作者
曾少坤
-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9年第9期230-231,共2页
-
文摘
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将导致该条款无效。实践中,法院则倾向于强化这种明确说明义务,以保护相对弱势的被保险人。但这导致了保险人的操作困难,其不但要以各种方式使被保险人能够知晓条款意涵,还要确保被保险人在主观上完全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便其举证了被保险人的签章也不足以胜诉。对此,建议优化说明义务的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只需做到对免责条款予以强调说明、明确标识即可,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案例重申投保人声明的证明力,不宜使'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并行。
-
关键词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投保人声明
-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