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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理论探讨——兼谈我国《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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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利 许崇苗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83-87,共5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在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合同基本理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合同是基本形态。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也是普遍...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在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合同基本理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合同是基本形态。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由于这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如何平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设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探索理论依据。从我国《保险法》目前设定的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框架和结构来看,不宜把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对待,应在保险合同基本形态的基础上,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来丰富和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的理论和法律体系,界定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作出修改和完善,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保险法修改 保险合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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